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11:22 249 人看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明电[1995]3号]和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和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

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

1?动植物油,

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

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

4?经过加工的毛皮,

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

6?藤,柳,竹,草制品;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

(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提供销售账.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对一个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若当期(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五,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本规定第一条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九,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附: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见附件表格05005

说明:1?编号规则:前两位为年度码,后六位为税务机构或行政区划代码,再后四位为顺序号.

2?此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委托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第二联主管受托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交受托企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6日 23: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函[2001]5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转发给你,并结合青岛口岸实际情况,特明确如下:一、关于加工贸易问题。对保税区外出口企业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企业凭有关单证,由征收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在生产环节虚拟购进料件的进项,并在货物出口后,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将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属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企业凭有关单证向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对保税区外出口企业之间结转的加工贸易,不得按上述规定执行。二、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问题。(一)生产企业必须指自身实际有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凡只从事简
    2023-06-05
    325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4]16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文件,重点掌握政策的变化点;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把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宣传工作,把《通知》精神落实到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迅速组织出口退税单证,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加快我市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二、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相关工作(一)做好出口退税单证和有关单证核销的管理。根据《通知》精神,各局做好退税单证受理过程中的初审、单证管理和有关台帐的设置和登记、核销工作。确保单证管理规范,单证核销准确无误。(二)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要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关于专用税票的开具和报送问题待总局正式文件
    2023-06-05
    77人看过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皖国税发[2004]8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凡由于未及时认证等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办理退税的,责任由企业自负。二、出口企业不属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报退(免)税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收齐核销单,并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国税机关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回收情况定期进行逐票核查。凡核查中发现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律追回该部分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凡核查中发现出口企业未按规定
    2023-06-05
    68人看过
  •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办转字[2004]111号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07.14、财税[200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
    2023-04-24
    17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
    2023-05-03
    27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颁布时间:2006-7-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
    2023-05-03
    46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
    •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拍卖抵税财物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 国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如何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