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监督审查备案。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均实行施工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监督审查备案。
二、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审核备案。办理审核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原件资料。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合同书及已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建设工程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价款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的期限办理,其结算资料由发包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和工程交付使用前,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监督审查备案。办理竣工结算监督审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竣工图纸;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招标文件及投标、中标书;
4、设计变更、图纸答疑、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5、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6、竣工结算及编制说明;
7、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8、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备案及竣工结算监督审查备案工作。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审查必须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查结论无效。凡符合审查备案条件的项目,审核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相关资料上分别签字并加盖专用图章。竣工结算监督审核确认的工程造价为最终结算价格,最终结算价格超过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管规费项目和标准,在市建设局集中办理规费缴纳手续。市建设局集中收取费用后,按规费内容分别划给相关部门,每月清算一次。施工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监督审查备案不另行收取审查费用。
六、凡不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凡不办理竣工结算监督审查备案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七、市建设局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监督审查备案的管理工作,审核备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师资格的人员执业,,并在备案资料上加盖专用印章。审核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规、失职等不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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