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审讯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和行为如实进行供述,取得口供后与其他证据一并作为定罪和判罚的依据,但在实际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为了逃避处罚或减轻责任,要么装傻充愣,要么避重就轻,导致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无法保证,那么,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或规则:
1、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轻信口供指对口供的每个部分都不能轻信,但决不是不要口供,更不是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对于被告人的口供,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鉴别。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既不能轻信口供,又不能完全不信口供,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着重收集其他“外部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依法取证,尤其是要依法取供。
3、口供补强规则。即口供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惟一根据的规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是各共犯口供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但是没有其他实质证据的,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为仅凭共犯的口供,很难保证它们之间的“相互印证”不是出于串供、刑讯等非正常因素的结果,无法保证口供的真实性,仓促定案,难免出现错案。而且一旦共犯中有一个翻供,整个案件的基础便出现动摇,这种定案方法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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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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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口供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1-08-3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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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口供补强规则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8一.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人的自白,法官可以迳行定罪)。自侦案件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定性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坚持口供补强规则。一般说来,对补强证据不要求其达到单独使法官确认犯罪事实的程度,但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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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运用证据规定的指导原则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证据运用的指导原则关键是“三性”要求。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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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怎样天津在线咨询 2021-03-11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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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抗诉的规则是怎样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30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