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一是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权属纠纷案件,严格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让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也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折股量化,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要求,服务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3、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第二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对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4、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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