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1:10:12 345 人看过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保护的电子形式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形式。在网络环境下,其他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原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受人民法院保护。

2.数字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各种著作权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版权所有人有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以这种方式使用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

3.对于已在报纸上发表或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除非版权所有人声明或上传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声明版权所有人不得转载或摘录该作品,否则网站转载或摘录该作品,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来源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网站转载或摘录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的作品范围,则视为侵权。

4.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保护“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作了详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提供他人作品、演出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音像制品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属于著作权人所有在下列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其支付报酬:(1)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以便介绍和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2)为了报道时事和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复制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是不可避免的(3)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发表的作品(4)为履行公务,(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的用中文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作品,以及为非营利目的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提供此类工程(6),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发表的书面作品(7)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和经济问题的时事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共会议上发表的演讲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图书馆服务对象提供图书馆依法出版的馆藏数字作品以及依法需要复制用于展示或者保存版本的作品,不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经济利益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规定的为了展示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形式复制的作品,是已经损坏或者濒临损坏、丢失或者被盗的作品,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不能在市场上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额定价格的价格购买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二)写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职称)(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特定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进入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从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开始,为防止复制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五)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赔偿标准:

网络司法解释著作权法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根据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也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计算。侵权人不能证明其费用或者必要支出的,以侵权所得为收入。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根据侵权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在500元至3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根据《通信权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情况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网络版权保护。如果网络版权被侵犯怎么办?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网络版权的特点是什么

如何确定网络版权侵权的赔偿金额

法律保护是什么网络版权侵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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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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