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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4]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批准拆迁的证明材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入比例及原因。
第四条被拆迁入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租赁被拆迁房屋的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裁决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申请日期。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裁决机关对收到的裁决申请书,应当予以登记,注明收到申请书日期,并向申请人出具裁决申请资料收>回执。
第九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裁决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超过拆迁期限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漏列被拆迁关系人的,应当追加为当事人;发现缺少必要资料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当组织调解,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其他人员经裁决机关同意,可以作为旁听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可在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被拆迁房屋现场张贴通告,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调解并主张权利:
(一)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
(二)当事人通讯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划(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十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十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和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具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被拆迂人提交的房地权属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木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执行。
第七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
第八条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可以按照《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执行.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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