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继承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5:23:04 469 人看过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继承亦是遗产继承的一种,但是情况比较少见,且股权继承也涉及到公司的配合。

案情介绍:被继承人梁某2011年7月因病去世,其生前是柳江县某化工企业的股东,继承人对股权继承分配产生了分歧,梁某的儿子便将其他继承人(本案被告)及某化工企业(本案第三人)起诉至了法院。

(一)审理及案件处理结果:

1、核实本案原、被告与死者梁某的关系,以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情况。经查实,韦某系梁某的配偶,二者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为本案原告梁一和被告梁二;梁某的父亲梁-父于2012年4月死亡,梁-父与梁-母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本案被继承人梁某、梁-A、梁B、梁C、梁D;梁某的爷爷奶奶均在上世纪40年代死亡。

2、核实本案遗产情况。死者梁某生前持有某化工企业价值百万的股权,原、被告均认可梁某及梁-父生前未就本案原告所起诉的财产留下遗嘱,认可股权遗产属于梁某生前个人财产,第三人亦认可梁某享有其公司的百万股权,并称公司章程没有股东资格不能继承的特别规定。

3、处理结果。因本案是遗产继承案件,解决家庭矛盾息诉是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谐的根本,为此主办法官深入的对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最后本案以原告继承所有股权,对其他继承人案外自行补偿现金的方式调解结案。

(二)法律分析:

1、关于股权继承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作出规定,因此,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公司股东梁某的股东资格。

2、关于确定法定继承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梁某去世后其妻子韦某、梁某的父亲梁-父、梁某的母亲梁-母、梁某的两个子女,梁一和梁二。另梁-父在本案被继承人梁某去世后,遗产继承前死亡,所以对梁某父亲的份额产生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关于转继承,梁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转继承权,因梁某的爷爷、奶奶分别于上世纪40年代、60年代死亡,所以不产生继承问题,而梁-母及被继承人本人及四兄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转继承人分别为:梁-母、梁某、梁-A、梁B、梁C、梁D。关于代位继承,梁某的子女梁一、梁二对于梁某父亲继承梁某财产的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梁一、梁二。

综上,本案适格的继承人分别是:梁-母、韦某、梁一、梁二、梁-A、梁B、梁C、梁D。份额分别为:梁-母继承股权份额的7/30;韦某继承股权份额的1/5;梁一、梁二分别继承股权份额的13/60;梁-A、梁B、梁C、梁D分别继承股权份额的1/30。

一、多个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

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应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其继承股东资格后的表决权应当如何行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死亡股东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均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对于股东资格是否可以分别继承,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即继承人依照约定或法定的继承份额分别取得继承的财产份额,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共有方法处理。但实践中股东资格包括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两部分,其中股份表决权通过共有方式来实现往往难以操作。因此,多个继承人在确定继承股东资格的同时,最好就股权的分割达成协议,以便于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二、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的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以后,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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