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6:45 299 人看过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档案查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在档案室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室内予以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得借阅(将档案带离档案室),确需借阅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二、本系统工作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后,在档案室内查阅。其中,需要复制业务档案的,必须持本单位书面函(说明复制理由,具体复制人姓名、职务等),经档案室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制。

三、外系统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或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复制文书档案的,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复制;需要复制业务档案的,原则上只能复制作出行政行为的结论性资料(审查过程性资料不予复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复制。

四、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五、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与被查档案有工作关系或利益、利害关系,方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查阅。与查阅人无关的档案,不予查阅。

六、查阅档案人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得拆卷,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和批注,保持档案资料的完好和整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7: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身份证相关文章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号:浙土资发[2005]29号发布日期:2005-4-23执行日期:2005-4-2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确保省、市、县(市、区)各保存的相同时点调查成果资料的规范和质量,确保市级汇总和省级汇总的顺利进行,确保“以图管地”土地资源管理新机制的建立,现就进一步做好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汇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汇交成果(1)县级土地更新调查图形和属性数据库,(2)元数据库,(3)栅格影像数据库(线划影像套合图),(4)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5)田坎系数测算资料,(6)县级土地更新调查报告、自检报告,(7)1:5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二、汇交成果提交形式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分别以数据光盘、纸质图件和输出的纸质报告、纸质表册形式提交。其中以数据光盘提交的成果为:(1)县级土地更新调查图形和属性数据库(E00和VCT格式数据)、元数据库,(2)栅格影像数据库(线划
    2023-06-10
    78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有效地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切实落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凡需要申请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均采取先盘后用的方式,即先申请办理盘活农转用指标审批手续,后再重新申报项目使用盘活的农转用指标。二、建立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帐册,凭帐册使用盘活的农转用指标。三、在办结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批准手续时,核发帐册,注册登记指标。四、申报盘活转而未供农转用指标时,应附具省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5]15号)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除须增加盘活指标台帐外,其他所需资料与正常建设用地项目的报批要求相同。以上规定与《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5]15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2023-04-22
    317人看过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秦皇岛,与有关行政执法处一名负责人一起作为本厅的应诉代理人。第七条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二日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处,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厅长审定。本厅决定上诉或者原告提起上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在三日内起草上诉状或者答辩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人民法院。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厅长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起草申诉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九条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起
    2023-06-06
    418人看过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文件精神,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省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征土地闲置费,抑制土地闲置行为我省自1998年开征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以来,除南通、盐城等少数市外,多数市实际没有执行这项政策,致使省内各地土地闲置行为日趋严重。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各地必须最迟于明年2月底之前开征土地闲置费,并将有关文件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二、适当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加大对土地闲置行为的惩罚力度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3000-5000元征收
    2023-04-22
    83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
    2023-04-22
    210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的精神,建立出让合同履约管理机制,强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现将适用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五年六月六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约定,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作出如下约定:第一条受让人同意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公顷不低于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
    2023-06-10
    483人看过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ОО八年七月七日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二)突出耕
    2023-06-10
    303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管理,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水平,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凿井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仍按我厅浙建设[1994]236号文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厅勘察设计处。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引言本细则为促进为省岩土工程勘察行业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提高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通知精神及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10—5—98)提供了通用性实施细则。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岩土工程勘察单位的成品,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取决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关注勘察文件质量,提交用户的勘察文件应符合下
    2023-06-10
    188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将经修改的《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原浙交[1993]216号文印发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交通部、建设部和省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和交通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下列规定:1.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省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2.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工作,省厅在每年年检结束后,于六月份办理一次。3.凡批准定级、升级而资质等级定为暂定等级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承包的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经营作风问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原资格审批机关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4.凡由我省进行资质审查并领取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交通施工企业,均应按《浙江
    2023-06-08
    434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现将《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省公路局联系。浙江省交通厅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工程资金,是指纳入本次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的省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包括各种捐助)。第三条改造工程的资金要做到统一使用、支付及时、监管有力。资金管理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快速流转、阳光操作”的原则进行,确保改造工程的资金链运行快捷、安全。第四条改造工程开工后,省补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补助金额拨付40%;工程进度达到60%时,再拨付3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2023-06-10
    452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第二条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第三条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
    2023-04-25
    403人看过
  •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金设置第三章社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七章附则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现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浙农经[2002]11号)同时废止。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第次社员(代表)大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社名称:合作社。本社住所:
    2023-06-07
    51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
    2023-06-09
    20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87号发布日期:2008-7-26执行日期:2008-10-1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建立我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
    2023-04-23
    378人看过
换一批
#证件办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身份证
    词条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需要身份证的情形有常住户人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更多>

    #身份证
    相关咨询
    • 关于省国土资源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7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 怎样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投诉违法采矿?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4
      这隶属行政许可做法,能够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允予行政许可或者越过法定职权作出允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允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
    • 浙江省劳动厅(病假工资)第二条)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如何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8
      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31号)第二条,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囊谦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2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国土资源局关于禁止非法采砂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5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关于印发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国土所: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现将《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违法堆砂采砂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采砂堆砂秩序,保护渭河生态环境,查处违法采砂堆砂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特制定以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