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如何产生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由此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享有不动产物权应当进行登记,形成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当然,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亦有例外条款。
二、不动产权包括哪些物权
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质押时物权变更了吗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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