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
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
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理由主要是什么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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