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与从犯的判刑情况因案件而异,通常主犯应对共同犯罪罪行承担直接责任,而从犯则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际有期徒刑之差需根据具体案件确定,严重暴力性犯罪主从犯可能差5至10年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的犯罪则可能差3至5年。
主犯与从犯具体的判刑情况,还应当根据不同案件来确定。通常情况下,主犯应当对共同犯罪所犯的罪行承担直接责任。而对于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主犯与从犯可能差5至10年有期徒刑;而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则可能差3至5年。因此主从犯的实际有期徒刑之差,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来确定。
主犯与从犯区分的理论根据
(一)主犯与从犯区分的哲学根据
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矛盾特殊性和原因等级区分原理是主犯与从犯区分的哲学基础。
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原理认为,矛盾着的事物的性质、地位等各个方面,以及矛盾解决的具体形式各有其特点。在复杂的矛盾群体中,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不论是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矛盾双方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其中一方处于支配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而另一方则处于被支配地位;前者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后者为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对立统一规律转化为方法论就是矛盾分析法,要求把握矛盾的不平衡性并把它贯彻于矛盾的分析之中,对矛盾的双方不是主次不分,轻重无别,而是采取区别主次、轻重,进行有重点的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唯物辩证法矛盾规律和矛盾分析法,笔者认为在共犯中主犯是与从犯相对应的一对矛盾概念,二者既统一于共犯之中,又存有差异、相互排斥和否定。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主犯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而从犯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起着辅助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区分主犯与从犯,是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原理要求的,是贯彻矛盾分析法精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必然结论。
唯物辩证法因果性原理认为,因果联系既具有客观普遍性,又是复杂多样的,共同原因虽然是结果发生的总原因,但是这些原因的作用力程度是有大小之分的,在共同原因中存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之分,这就是所谓的原因等级。
根据原因等级理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行为整体是导致犯罪发生的总原因,但是各共犯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是不同的,在共同原因中存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之分。对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来说,有的行为可能起了决定性作用,通过其行为的实施使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出现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其原因力作用较大;有的行为则是原有危害社会发展方向基础上,施加一定积极影响,促使这种危害变化加速到来,或者通过一定行为阻止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产生的有利因素发挥作用,从而使产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或者给其他原因发挥作用提供时间、场所、方式、方法上的有利条件和保证,其原因力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的原因行为中,其原因力是有主次之分的,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犯是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犯人,其行为对危害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应当是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从犯是在主犯行为的基础上促进或者便利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产生,给主犯的行为发挥作用提供一定的有利条件和保证,是危害结果的次要原因。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区分出主犯与从犯是符合原因等级原理的,是有其哲学根基的。
(二)主犯与从犯区分的伦理学根据
主犯与从犯区分的伦理根据,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人中区分出主犯与从犯在伦理道义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刑法与伦理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刑法的存在和维持是以伦理为必要基础的。正如日本刑法学者所言:在刑法与伦理之间是有密切的联系,不可能完全分离。刑法的存在和维持以伦理为根基。美国伦理学者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不管法律和制度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因此,刑法和伦理在基本价值上应当是一致的,刑法支持伦理并成为其后盾;伦理也维护刑法并为其道德基础。但是只有正当、适度的刑罚,才能与伦理保持和谐一致。那么,主犯与从犯的伦理根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犯与从犯划分的伦理根据在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正义观念。
正义在词源意义上,具有正当、公正、平等、合理等含义。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首创的著名正义定义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同的人。美国伦理学学者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尽管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是正义概念的重要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内容,正义总是要求被平等对待。另一方面,由于平等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不平等同样是符合正义的。合理的差别对待,虽然在形式上有别于平等对待而看似不平等,但实质上是为了达到更高层次的平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平等恰恰是正义的一个必要的辅助原则。要想得到平等结果,就要受到不平等的对待。这些观点的共同点是正义包含公正、公平之义,都始终没有离开其词源意义。正如我国学者所言,正义与公平、平等属于同类范畴,主要是作为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而使用的。
在刑法领域,这种正义观念的延伸就是要求对侵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其应得的惩罚。我国刑法根据所起作用的不同从共犯中划分出主犯与从犯,并予以不同的应得处罚,是符合伦理正义原则的。因为从伦理学上说,共同犯罪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是伦理上的恶行,而基于伦理道义要求,对于恶行应当作出否定评价,恶行大,所受否定性谴责程度也大。对共犯人划分主犯与从犯,也体现了正义的平等内容。因为实行合理的差别对待,虽然形式上看似不平等对待,但是实质上恰恰实现了平等结果,是符合伦理正义内容要求的。正如我国刑法学者所言,应得(desert)既是古希腊美德正义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代西方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正义论的理论基石。应得就是依据各人的操行给予其相应的报偿,应得便是公平,也就是正义。国家对自己有利的行为给以鼓励和奖赏;对自己不利的行为给以贬斥和惩罚。这就是国家遵循应得的伦理原则对善恶作出的不同反应。把应得贯彻到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中去,就是要求国家对侵害法益比较严重、危害较大的主犯,予以较重处罚,而对危害较小的从犯,予以较轻处罚。可见,在共同犯罪中划分出主犯与从犯,对主犯与从犯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不仅是个法律评价问题,而且是一个伦理评价问题,甚至首先是一个伦理正义的评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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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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