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需材料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及实践经验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
3.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
4.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
8.设立人的个人简历。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广东省外的,还须提交
9.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
10.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派驻律师的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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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12(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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