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实施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和步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20:23 319 人看过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房屋、土地租赁;

(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拆迁流程步骤具体是怎样的

咱们国家的拆迁分为城市国有土地的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分别对应不同的拆迁程序。先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程序,征收方会在拆迁前张贴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被拆迁人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市县级政府下发书面的征收决定公告,而后会组织大家选择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对大家的房屋进行评估。对于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法定的时间不复议、不诉讼又不签字的,由征收方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再来看看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征收方应先在需要征收的地方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然后县级政府取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后,再张贴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同时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再组织大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如果在签约期内不签字,由县国土局下发书面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由征收方申请法院强制征收。大家在遇到征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维权的时间点,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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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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