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告弟弟们,还要告房产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05:31 484 人看过

为了母亲留下的47平方米小屋,从民事庭到行政庭三度开庭

时间:2009年1月11日

地点: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为了争夺母亲留下的47平方米小屋,姐姐三度将3个亲弟弟告上法庭,从民事纠纷到行政诉讼。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过开庭审理,驳回大姐诉长沙市房产局审查不严的请求。为何亡母的遗嘱成一纸空文?为何在金钱面前亲情是如此苍白?

■记者张颐佳实习生李建华通讯员袁建斌

A

摔出来的遗嘱

1926年出生的李素一生养育了4个子女,自从丈夫去世后就寡居于长沙市岳麓区溁湾桥。

2008年2月,李娭毑在女儿家中过年时不慎摔伤,她觉得自己身体健康每况愈下,想在生前把财产分割明白,免得死后子女们争夺遗产闹矛盾,她觉得谁为她养老遗产就应该归谁。

为更好地赡养老母,大家商量达成了《关于赡养李素老人的协议》,约定:一、由赡养人为母亲养老送终,母亲遗留所有财产(含该房产及6万元现金)由赡养人全部继承;二、为体现公平,赡养人自愿赠送给其他姐弟每人2万元等共计4条。

随后3兄弟在协议上签了名,大姐长湘也在协议背面写下尊重母亲意愿并祝她安心愉快养老的意见。协议赡养人最终确定为长子和平。

B

立遗嘱:谁养老谁继承

2008年2月26日,为了慎重起见,李娭毑将厂里原车间主任、工会主席约到家中,由工会主席执笔,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李素,现年82岁,不慎跌倒导致左腿骨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还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但神志清楚。现自己有一套房子和6万元存款,按照谁养老谁继承的原则,因为子女各有各的困难和理由,不能接我养老。长子和平为我养老送终,则房子和存款由和平继承,其他子女不得找他扯皮。2008年2月18日,我已将房子赠送给了和平,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这完全是出于我的意愿,并不存在胁迫和诱导,其他子女不得对此有争议。至于我的其他财产,在我死后一律留给和平。

李素在遗嘱上捺印,车间主任和工会主席也签名落款。

C

姐姐争遗产二度败诉

2008年7月7日,老母亲与世长辞。事与愿违的是她生前为了防止发生矛盾所立的遗嘱,反而成为矛盾的导火索。

姐姐长湘将3个弟弟告到了岳麓区人民法院,她认为:母亲立遗嘱的时候已经患有脑萎缩神志不清,算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根本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她要求继承母亲李素的存款6万元及房产的40%份额,享受房产升值的权利,并要求三被告返还添置的一些生活用品。

岳麓区法院经过调解和详细调查认为:老人的遗嘱由两位领导见证执笔,且和平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内容真实,应认定有效,判决驳回长湘的诉讼请求。

大姐并不服判。以房产是父母的共同财产,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均与弟弟一个单位有利害关系为由再次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长湘的上诉。

D

不服变更登记再起行政诉讼

姐姐两度将弟弟告上法庭争夺房产未果。

2009年11月17日,长湘称该房属房改房,应视为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弟弟起草的赡养协议是以欺骗性手段获取母亲签名,遗嘱也是在母亲患脑萎缩而神志不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起草,本身应无效。

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对该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审查不严为由,长湘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违法侵权办理赠予房产过户登记行政行为,恢复原产权登记,赔偿原告因该登记行为造成的人身及精神伤害损失1000元及导致母亲非正常死亡赔偿金5万元、丧葬费5000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收益。因此,可以确定,李素在其配偶死亡21年后购买的该房,虽然使用了配偶的工龄,但仍属个人财产,有权独自决定其归属。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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