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保全和公证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09:55:19 462 人看过

诉讼证据保全和保全证据公证的联系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裁定都不可提起上诉,只能申请复议一次,在某些情况下,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对象可能是同一的。而区别在于:保全的直接目的不同;保全措施不同;保全的对象不同等。

诉讼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一)第(5)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9项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第2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3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6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2条规定: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15条规定: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规定: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0、《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四部分第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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