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哪些情况不受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6:20:33 360 人看过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仲裁主体不合格;

2、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3、不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4、仲裁申请已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5、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即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一、驳回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等。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要符合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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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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