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案例点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27 08:32:30 485 人看过

[案例一]:我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鲁-迅先生之子周*婴状告绍兴市**珠宝金行,为父亲鲁-迅肖像权讨说法。原告周*婴诉告绍兴市**珠宝金行在1996年8月至9月间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1996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制售鲁-迅肖像圆形和方形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绍兴市**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相应的代理意见,认为鲁-迅的形象与精神在其逝世后,从某种意义上讲便成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而不属于周氏家族私家财产,不存在继承性。鲁-迅先生逝世后,其肖像权不存在继承问题,本案原告周*婴对鲁-迅先生的肖像权无继承权,也对本案事关鲁-迅先生的肖像权问题无起诉资格。经过激烈的辩论,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绍兴市**珠宝有限公司承制和销售的刻有鲁-迅肖像的金卡座,由于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做法欠妥,库存的产品不再销售。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被告当庭向原告致歉。但在当天下午签字确认时,被告却突然反悔,致使几个小时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

[点评]:笔者以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已很明确,而死亡者的公民权自然消灭,对其肖像权是否应当延伸保护,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起鲁-迅肖像权纠纷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死人是否有肖像权?肖像权中是否有财产权?公民死亡后的肖像权如何保护?如此看来,此案的法律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该案本身。

[案例二]:前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一则虚假报道引起全国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电视台临聘人员为了一味地追逐收视率、看点,挖空心思想出了一则《纸做的包子》报道,一手策划了这则子虚乌有的新闻,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包括**电视台在内)。新闻播出后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是一段时间内,北京市面上的包子铺关门息业,从事这一行当的人员纷纷下岗,引发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电视台的声誉受到了毁灭性的损害,媒体的权威性的公信力遭到彻底损毁;三是**电视台受到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的联合处理,班子大调整,涉案人员开除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点评]:从这起虚假新闻的播出以及产生如此的波澜,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深刻的、沉痛的:一是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新闻立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发生一丝一毫的动摇,那就是“导向必须正确”,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媒体的立命之本,更是媒体取信于民的关键之所在。千万不能因追逐眼前的“小利”,到头来失去的将是不可估量的“大利”。一句话:导向错误,满盘皆输;二是稿件审核把关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缺位。这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尤其是关系民生的报道理应成为各道关口把关者头脑中首先必须思考的第一要务,“政治家办报”意识必须牢记心头。三是这起完全意义上的虚假新闻,看似没有发生侵权,但它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生存权,扰乱了社会风气,从这个意义上说比一起单纯意义上的新闻侵权案件来得更加地严重和有过之而无不及。四是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有待进一步提高务必引起媒体人的高度重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3: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新闻侵权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
    近年来各类新闻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由于新闻侵权的特殊性,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影响往往会比较大。在新闻侵权中涉及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很多,而其中新闻侵权案件诉讼的管辖法院又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原告往往对侵权行为结果地做扩大理解,认为媒体传播之处都是侵权结果地。结果造成侵权案件诉讼发生后当事人从管辖权争议开始就扩大宣传,使法院在解决这类纠纷时束手束脚。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中的侵权主体既涉及公民也涉及法人,被告人多,居住分散。因此,一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普通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有时并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侵害行为的发生地常常无法确定,而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往往通过法人(报刊)的特殊行为方式来实现。如果只从损害结果来确定管辖,即仅由报刊所在地法院管辖,往往不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追究执笔人(通讯员)或提供虚假信息人的责任。
    2023-06-07
    51人看过
  • 新闻侵权的应对措施
    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新闻工作者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以及新闻侵权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在新法律颁布后,要及时组织新闻工作者学习与新闻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内容,保证新闻工作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避免新闻报道侵权现象的形成。避免新闻侵权的产生,还应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二)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新闻法》,所以要减少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不仅需要新闻工作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的业务素养,严格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进行新闻报道,还要求新闻机构能够制定相关行业制度规范,加强新闻行业内部管理,对新闻报道
    2023-06-13
    197人看过
  • 新闻侵害隐私权探讨
    自1890年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日益深入。同时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以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谋体为被告的新闻侵权案件呈持续增长之势,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新闻侵害隐私权而引起。其中又引发了新闻自由权与公民人格权、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等等权利的冲突。由于我国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新闻立法又存在许多空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结果可预测性低等情况。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新闻法的创制、法治建设的完善,以及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一系列举措的逐步推进。本文拟对新闻侵犯隐私权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隐私和隐私权(一)隐私的概念关于隐私的概念,学界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信息说认为,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私生活秘密说认为,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学界通说则
    2023-06-13
    436人看过
  • “假照片”引燃首起新闻名誉侵权案
    新闻记者》被索赔50万一张假照片,广东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所属的《新快报》和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所属的《新闻记者》最终闹上了法庭,《新快报》索赔50万元。据悉,这是我国首起因新闻打假引发的媒体告媒体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件。去年11月12日,《新快报》刊登图片《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但很快有网民发现屋顶积雪很厚的照片涉嫌剽窃造假。随后,2010年第一期《新闻记者》杂志刊登了题为《2009年十大假新闻》的文章,把包括《石家庄积雪比人高》等10多家媒体的10篇报道列为“2009年十大假新闻”。新民网转载了该文。此后,《新快报》在国内多家网站上发表声明称:这张照片当时只是“误用”,《新闻记者》仅凭网民的言论就断定《新快报》‘故意剽窃造假’,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2023-06-07
    152人看过
  • 继承案例分析点评
    法律综合知识
    一、多尽义务多分遗产【案情回放】去年10月1日,江北区的杨*荣病逝后,留下3套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和3万元的存款。他的两个女儿认为,自己赡养了父亲,遗产理所当然归己。她们把父亲的柜子撬开,将存折和拆迁还房的协议拿走。为此,杨*荣的妻子、儿子把她们告上法庭。最后,江北区法院判决杨*荣的妻子和3个子女分别继承其留下的遗产。【专家点评】依照民法典,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在分割遗产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但不得剥夺其他人的继承权。二、分配遗产要有证据【案情回放】江北区居民王-东婚后生育一子。儿子王-军结婚成家,孙子也读高三了,王-军却在去年6月3日不幸意外死亡。王-东夫妇认为,儿子生前留下两套价值80多万元的两套房子和其他财产,总价值上百万元。于是就和孙子一道把儿媳妇告到法院,要求继承儿子王-军的遗产。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据现有证据,对其中将近20万元的遗产进行
    2023-12-03
    106人看过
  • 转载网络新闻侵权吗
    转载网络新闻是否侵权转载别的网站的新闻是否违法,需要分析具体情况:1、如果仅仅是包含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享有版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所以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样就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了。2、除时事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如新闻摄影,时事性文章,通讯等并没有被排除保护。所以,转载这类新闻作品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涉嫌侵权。相关知识:传统媒体诉网络媒体案中的争议点是什么一是新闻报道类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对何为时事新闻,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即“单纯事实消息”。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
    2023-04-29
    473人看过
  • 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
    在新闻媒体传播的新闻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夹杂着一些不真实的报道或者不客观的评价,各种新闻活动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新闻侵权产生原因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一)部分新闻工作者业务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浅薄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年轻的新闻工作者没有进行专门的业务技能培训便进入新闻行业,导致他们对自身的业务素质,包括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也寥寥无知,所以他们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往往由于自身的有限的业务素质而造成新闻侵权。再者就是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浅薄,部分新闻工作者有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在进行新闻采访时,把自己的特权思想有意无意的体现出来,不能把自己视为一名普通公民,而以新闻仲裁者、审判者的形象出现,作出不公正的报道,从而构成新闻侵权。(二)新闻媒体缺乏相应的行业内部自律规范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大量增加,媒体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越
    2023-06-13
    413人看过
  •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近年来,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日益凸现,媒体因舆论监督被诉侵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媒体或记者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果,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如何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已成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自身体会,笔者认为,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把好度。一、提升法律意识,充分尊重他人权利。新闻侵权,是因新闻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害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专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它反映出社会对新闻媒介的监督与制约日趋规范和完善。新闻工作者应当认识到,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特权,其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社会法
    2023-06-07
    269人看过
  • 首例点歌机侵权案开庭
    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诉北京世纪优冠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销售优冠点歌机的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一并被诉。音集协认为,世纪优冠生产的优冠数字机顶盒(点歌机)中内置了数千首音乐电视作品,主要供家用和商用KTV点歌使用,其中包括数量众多的由音集协管理的作品,但却未经授权,且未向音集协支付报酬,侵犯了音集协的复制权。而大中电器作为经销商,则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因此,音集协的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的销售商在进货时必须弄清销售的内容产品如软件、歌库是否已获得合法授权,如果没有,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风险。音集协通过公证方式于2009年4月30日购买了侵权设备,并于2009年5月分别致函优冠和大中电器,要求协商解决。但截至起诉之日,涉案产品依然在大中电器城销售。因此,音集协将优冠和大中一起告上了被告席。音集协负责人介绍,为
    2023-06-05
    278人看过
  • 新闻侵犯名誉权如何维权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
    2023-06-13
    427人看过
  • 新闻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网页内容主要有两种来源:深度链接和一般链接“深度链接”是指嵌入式框架技术,它将链接对象的内容视为自己的内容。链接对象的源和URL通常不显示。深度链接通常被视为侵犯版权。目前,这种方法很少使用,“一般链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直接跳转到链接的网站,点击标题即可完全显示原来的页面内容界面。这种情况与搜索引擎功能相同,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另一种是通过转码对原页面内容进行优化,但缓存技术只是暂时复制原页面,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另外,由于转码过程屏蔽了原网站上的广告等内容,影响了原网站的商业盈利模式,也面临着不正当竞争问题“对原网页转码进行优化,使之适合应用阅读,但未经对方许可或配合,将构成侵权。具体而言,它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p>法律提醒大家,《著作权法》规定,具有一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2023-05-02
    316人看过
  • 新闻侵害著作权是什么
    法律综合知识
    一、新闻侵害著作权是什么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损害,这不仅包括非法复制作品,也涉及篡改或假冒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性,分别体现在未遵守法律规定的使用条件和侵权人对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所有这些行为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犯。二、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1.存在侵权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明文规定。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缺一不可。具体地,故意侵权的法律责任一般重于过失侵权。三、侵权形态著作权侵权的形态多样,可以从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来分类。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许可发表作品;2.
    2024-02-21
    170人看过
  • 新闻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民法典新闻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这样承担侵权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
    2023-07-27
    435人看过
  • 新闻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在实司法实践中新闻报导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新闻报导失实、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023-04-21
    17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新闻转载是否构成新闻侵权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15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 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
    • 新闻侵权的预防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一、作为新闻传播的主体,媒体要严于律己,每一个步骤都做到位,尤其是对新闻素材的审核。具体是记者憨礌封啡莩独凤扫脯激、编辑、总编要各司其守,严格把关。 二、作为新闻传播的客体,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易被舆论监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名人等,应该充分认识到传媒是代表自己在履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理性思考,不要动不动就把传媒告上法庭。 三、从新闻传播的环境看,逐步完善新闻制度、健全
    • 什么是新闻侵权?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8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 新闻评论著作权保护吗?一两句新闻评论也可以保护?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7
      如果仅仅只有一两句话,那很难说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评论的内容比较丰富,则可以认为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对很短很常见的表述都保护的话,就会造成对语言文字的垄断。
    • 名誉权新闻侵权责任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30
      1、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式,也包括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 2、其中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非财产性责任的运用极为普遍。所谓停止侵害,即新闻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时侵权行为人要终止侵害行为,新闻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且尚未停止,继续造成损害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