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海外旅游中,因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未经游客同意,游客有权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1、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游客可以依法依法维权。此外,如果旅游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游经营者有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未履行安全义务,游客回国后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因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证明旅游经营者、旅游助理服务人员未履行安全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如旅行社未明确提示游客在入住酒店期间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未经游客同意,旅游经营者转让旅游业务的,游客有权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3、因旅游经营者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游客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从赔偿的角度来看,游客主张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不支持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一般情况下,选择侵权责任诉讼比选择违约责任诉讼举证更困难。因此,游客选择违约诉讼还是侵权诉讼,取决于具体情况。
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怎么救济
第一、确保旅游服务安全
旅游服务安全主要是包括硬件服务安全和软件服务安全,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其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基本上均由交通、地接社、饭店、景点、餐馆等相关“六要素”供应商提供,这些供应商的服务构成了旅行社服务的主体。旅游服务的安全,取决于组团旅行社对相关服务的采购是否规范、旅行社开发设计的旅游线路是否安全。旅游服务的采购,通过传统意义上组团旅行社的“踩线”得以实现,旅行社管理层和计调等一线操作人员,以旅游者的视角实地考察和体验旅游服务全过程,重点对旅游车辆的安全及保险、餐饮卫生条件、饭店住宿条件、景点的可进入性等详加考察,从中发现服务质量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方案和意见。旅游线路的开发设计,首先必须以安全为首要条件,即使开发的是所谓探险旅游线路,也必须在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变心理,而不能不顾旅游者的安全,只求线路的新奇刺激。
第二、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只要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造成游客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必须落实在签订旅游合同和履行旅游合同全过程,其总体要求是:1、履行告知义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现在有些导游(领队)仅仅告知旅游者注意安全,而没有告知旅游者如何注意安全,这样的告知既不完全也不实用。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看具体对象,即针对旅游者不同的文化背景、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如旅游者来自农村,导游(领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非常详尽地介绍旅游目的地的情况,甚至是要告诉旅游者如何横穿马路。3、履行告知义务必须针对不同的产品,常规线路有常规线路的提示和说明,非常规线路有非常规线路警示和提醒,不能千篇一律。4、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形式为好。旅行社在诉讼中的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履行在法庭不能举证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许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依赖导游(领队)的口头形式,往往是举证不能,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旅行社的应急预案、导游(领队)防范措施。旅行社应制作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做好严密的部署,从制度上保障预防和处置旅游安全事故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及时性。导游(领队)在带团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观察,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导游(领队)要养成保存相关票据的习惯,如保留好就餐菜谱、发票等,为将来可能的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提供证据。处置措施主要是指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导游(领队)应及时报告组接团旅行社,向相关部门求救,保存好事故证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旅行社及时详细地旅游管理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善后事宜。“银发一族”旅游者已经成为一些旅行社的主打市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没有规定,老年旅游者出游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旅行社销售人员无法直观判断老年旅游者的健康状况。一方面,旅游必须消耗较之平常更多的能量,另一方面,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素质相对较弱,两者叠加,老年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概率就较高。庞大的“银发一族”客源市场为旅行社赢得巨大商机的同时,应如何防范经营中的风险,值得每一位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深思。
综上所述,结合经典的旅游侵权纠纷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上当受骗,玩不痛快又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笔者也想在此奉劝各位不良商家,耍小聪明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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