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释商品房包销
关于商品房包销的性质在理论有很多种解释,如代理说、买卖说以及两合行为说。这些观点认为,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这在法律上应该是一种代理行为;而如果包销商购买包销剩余的房屋则构成了买卖行为。该种代理行为是一种显名代理,因为《商品房捎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号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司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但是实际上,包销商的包销行为不同于传统民法中自行代理行为,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也并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
1.包销商的包销行为,目的不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而是为了获取销售价格和包销基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自己的利润;
2.包销商包销开发商的房屋,只是种销售行为,是销售他人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而并没有在销售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是独立的,对此,该行包销商也要承担定的风险;
4.包销商最后承购剩余房屋,只是包销行为的种效力结果,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也可以将剩余房屋退还给开发商。
二、商品房的包销的特征
商品房的包销具有以下特征:
1.商品房包销是一种特殊的由包销商和开发商合作进行的承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于不动产的销售有其主体条件限制,只有开发商才有权预售或出售所建的商品房。所以,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者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名义进行包销行为
2.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根据包销合同对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卖价权和获取包销基价与销售价之间差价的权利。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自己—定数量的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包销商专营,取定的包销价,把销售价与包销价的差价利益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包销商,而开发商则丧失了自行销售房屋的权利。
3.包销商的包销行为具有—定的风险性。在包销期限届满,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承购剩余该商品房,付清全部包销款。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和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实际上的房屋买卖关系。
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包销期,包销商必须在包销期内将房屋销售完,否则就要承担—定的包销风险。
三、商品房购销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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