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新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如何具体落实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尤其是如何落实拆迁安置方式补偿、拆迁方案的报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上标明为准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
11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新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如何具体落实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尤其是如何落实拆迁安置方式补偿、拆迁方案的报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上标明为准
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建筑面积应以什么为准,在近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实施意见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了明确规定,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进行补偿。
此外还规定,拆迁原集体土地上、在拆迁时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面积为准。这里所指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正式房屋,是指符合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3)屋顶有保温层。但是对于国家征用土地之后,在原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应当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租赁契约和营业执照为准
在拆迁范围内拆除非住宅房屋时如何认定非住宅房屋呢?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近日明确规定,如果为公房性质的,应按照公房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如果为私有房屋产权性质的,只需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被拆迁人有多处房屋应合并计算
在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有一套住房规定了如何补偿,近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还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除了一套住房外、另外在拆迁范围内还有住房的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对被拆迁人的各处房屋进行补偿时,应合并计算然后再对其进行补偿。
符合什么条件为有正式住房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此次还明确规定,承租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在拆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标准租出租房屋问题的有关规定搬出。其中,在解决城镇私有标准租出租私房的规定中,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别处另有住房的,应当无条件搬出。
那么,承租人另有住房或者被拆迁人在别处另有住房的应如何核定,在该实施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北京市委市府通过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细则)
发布部门:北京市
发布文号:
为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开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特就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1.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精神,取消或调整属于本市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符,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公示,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简化程序,大幅度缩短行政审批时间。
2.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事权责相一致、便民、高效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下放到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联动实施,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到位。原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办部门要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4.完善“一站式”办公。设立市级政府服务大厅,凡涉及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都要进驻办公。服务大厅集中展示北京的投资项目,对外公布各审批部门职能、办事流程、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和审批时限,提供市级项目审批服务。进一步完善各区县、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站式”办公和“一网式”审批服务,规范服务内容,统一标识和形象、统一文件格式和表格,形成全市审批服务联动网络。
二、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进一步方便企业
5.清理年检事项。对全市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6.实行“一门、一网、一表、一次”的年检方式。全市确定一个年检主办部门,归并保留的年检事项,在专门网站上发布统一的年检表格,企业每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上报一份材料,缴纳一次费用即可。
7.改革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审,直接通过年检。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
8.简化各类报表。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尽可能合并。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须经市统计部门批准。未经市统计部门批准的企业报表,企业可以拒填。
三、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减轻企业负担
9.清理、压缩收费项目。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全面清理、大幅度减少政府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
10.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媒体上公告,增加透明度。物价部门要制作并向企业发放《北京市收费监督卡》,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收费部门上级机关和物价部门举报。
11.规范收费行为。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指定执收部门负责统一征缴。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收费与经费挂钩。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到企业收费。
四、改进税务管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12.搞好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启用新的综合申报表,纳税服务进社区,方便纳税人办税。完善电子税务工程,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发票审核。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收法律服务。
13.改进征收管理。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案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免除两年内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建立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建立税务检查准入制度,依照“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全面规范税务检查行为。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范围。
五、调整土地供给方式,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14.实行土地一级开发。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的发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供应熟地。一级开发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控制和降低开发成本及地价。
15.实行土地出让方式多元化。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
16.实行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调整征收的各项费用标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并减免部分税费。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
六、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水平
17.完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做好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废止工作。规范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程序,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及时进行清理。
18.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
1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遏制假冒、盗版等侵权现象,推动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
20.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由于法规、政府规章修改、政策措施变化等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建立合理补偿或者处置的机制。
21.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和乱签责任书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例行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对企业的临时性检查须经区县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与企业签订的各类责任书进行清理,原则上予以取消。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义务、责任要通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确定。
七、营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22.建立健全政策征询和反馈制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避免政策变化的随意性。在调整政策或发布新政策前,必须听取专家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在政策实施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建立政策执行的信息反馈机制。对现行有效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执行不好或没有落实的,要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有关政策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
23.完善政策协调、沟通机制。各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保证政策相互配套、便于操作,防止政出多门、政令抵触。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政策,要明确一个主要责任部门,协调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区县和各类开发区的引资政策进行清理,坚决纠正引资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
24.增强政策的透明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刊物等各类媒体,将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和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在有关部门的接待办事地点放置相应文本,供企业、公民自由索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特别是面向企业服务的部门,要设立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要按年度编制《投资指南》、《政策指南》和《北京市政策白皮书》。尽快在北京投资促进网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政策查询库。
八、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市场化程度
25.大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应各项改革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着力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影响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综合行政执法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加强机构编制法治化建设,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巩固和完善机构改革成果。
26.培育、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逐步从政府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移交给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确定其独立法人地位,实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完全脱钩。
27.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大力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等项业务。探索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依法经营企业因守信而受益,并享有各种便利,使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受到全社会监控,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28.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进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营运,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29.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对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面向境内外实行招投标选择项目法人。对需要政府投资而单位无力自行建设的项目,实行代建制。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
九、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30.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提高对优化发展环境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讨论、树典型、找差距、定措施等活动,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人人是首都形象,人人是发展环境”的理念,不断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
31.规范公务员行为,实现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推行规范用语和微笑服务,每一位公务员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热情、尽责地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准有任何理由的态度生硬、冷淡;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不准有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实行“首问负责、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不准出现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
32.加强公务员培训和交流,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职业道德、优质服务、专业知识、行为规范的教育,提高公务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交流力度,窗口单位一线岗位的公务员要定期轮岗。
33.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本着方便企业和居民的原则,改造和完善“首都之窗”网站。大力推进跨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应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全力推进电子政务专网应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专网开展网上业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的监督、检查和投诉机制。
十、实行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4.实行优化发展环境首长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每年制定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计划,并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议程,经常研究,定期检查,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纳入督查考核内容,作为评选政绩突出单位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
35.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和完善现有内部工作制度,废除各项不符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规定。对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服务项目都要做出服务程序性规定,明确办理时限,并严格执行。建立优化发展环境的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测评,督促其及时改进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无缺位制度,加强部门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对承办事项不得以人员短期离岗等理由推延办理,保证有人负责,实现工作不间断、不缺位。
36.建立奖惩制度。制定优化发展环境考核指标,纳入各部门业绩考核体系。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各级公务员凡被举报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告诫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案例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公开报道。积极探索优化发展环境的奖励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
二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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