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35个罪名中,约有四分之三是结果犯,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对犯罪后果均有明确的规定。有些人认为,既然《规定》中有了明确的后果才能立案,那么没有造成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而且,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到渎职罪以犯罪未遂判决的。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第一,在理论层面上,刑法总则明确规定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规定》虽然明确了各类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这类案件不存在未遂状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故意犯罪可以有未遂形态,因此渎职罪中的故意犯罪也可以有未遂形态。第二,犯罪构成以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以犯既遂罪为标本的,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从《规定》的性质看,其虽然规定的是立案标准,但实质规定的是犯罪构成的标准,而且此种犯罪构成性质上应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因此,《规定》所列出的只是渎职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不是渎职罪的唯一形态,某些渎职罪完全可以有修正的犯罪构成,即存在依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共同犯罪等形态。第三,司法实践中,在刑法对渎职犯罪的规定中,大部分渎职犯罪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依据,而未将危险犯作为处罚对象。笔者认为,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的侵犯,并不一定需要在实际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才对这种行为处以刑罚,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立法精神。
-
渎职犯罪是否有未遂
463人看过
-
轮奸犯罪中能否存在未遂与中止形态
327人看过
-
招摇撞骗罪的未遂状态存在吗?
477人看过
-
非法经营是否有犯罪未遂状态
315人看过
-
结果犯存在犯罪预备状态吗
456人看过
-
知识产权犯罪有未遂状态
68人看过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
-
未遂犯罪是犯罪状态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3-08-21犯罪未遂也是属于一种犯罪的状态。当事人虽然犯罪未遂,但是既然已经用到了未遂这种状态来给他的犯罪定性,就说明他已经着手实施了这个犯罪,至于未遂肯定是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一旦犯罪未遂,那么尽管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是需要面临刑事处罚的。
-
什么是犯罪既遂,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行为即存在既遂或者未遂?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5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达到既遂状态有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犯,实施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为犯罪既遂。如诬告陷害罪,以行为人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诬告为既遂。至于被诬陷入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只是加重处罚的条件。 (2)结果犯,不仅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而且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
-
聚众斗殴未遂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斗殴行为,是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何种犯罪形态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有完成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斗殴行为时,才构成既遂,如仅实施聚众行为就因意志外原因而终止,应属犯罪未遂。还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聚众行为仅是斗殴的准备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且斗殴行为一经实施
-
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形态:探讨广西在线咨询 2024-11-26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关心。当法律程度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已成立犯罪既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
刑法渎职犯罪未遂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4只要渎职行为符合渎职罪的犯罪构成,都有可能被立案。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