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6:03 312 人看过

凌河、古塔、太和区人民政府、凌南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建设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人),违反第一条中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责令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处以罚款。

第三条责任区内地面有垃圾杂物、瓜果皮核、人畜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责任人有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店外经营、违章占道、违章设立车辆冲刷点或修理加工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上有经营性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条责任区内有擅自设置实体围墙、安装突出墙体护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设置或吊挂其它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以上有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未按照规定清除积雪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二次整改通知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市、区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对辱骂、威胁、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将本办法悬挂于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6: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4-7执行日期:2008-4-7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四月七日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干净、整治、有序”的宜居环境,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城区。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责任单位)是指城区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等方面管理义务的所有单位和门店经营户。沿街两侧“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户;市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市场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为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含拆迁现场
    2023-04-22
    354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三十日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繁荣、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环境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容貌秩序)和绿化(简称包绿化管理)的维护与管理。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023-04-22
    180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第三条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条区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法制办具体承办应诉事务。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会同区法制办负责承办应诉事务。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
    2023-06-06
    294人看过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开放市场、多家经营、有序竞争、规范运作、统一管理”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客运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正常、有序、安全运营,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在盘锦市城区(零公里)内从事公共客运的经营者,必须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辽宁省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由其他部门办理的,特别是2000年2月24日以后审批的城市公共客运资质审批手续,须重新办理资质审查。二、按国家相关规定,任何非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拍卖的城市公交线路均无法律效力,属非法交易。三、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者,必须
    2023-04-23
    402人看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衢州市市本级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适应衢州城市化和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结合当前市本级社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制定本办法:一、社区建设的定位以新型社区为平台,通过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推进街道工作社区化。区、街道要切实把市本级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和中心工作,抓实抓细,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利于社区资源共享、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原则,有效解决城市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城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能,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服务和参与管理社区。要进一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是面向社会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实体,社
    2023-04-22
    259人看过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2005]52号发布日期:2005-8-9执行日期:2005-8-9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九日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
    2023-04-24
    48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