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的规定有: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别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1.3万出卖良知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1.3万出卖良知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近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刘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并处罚金5万元。通过这起案件,显示出我市企业家、司法机关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对少数藐视法律尊严、肆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者敲响了警钟。
三年开发成功,产品被“鸟巢”工程选用
要讲清这个案件,先要从饮用水管材料说起。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人们生活中常用的镀锌水管逐渐被钢塑管所替代。但在国内,钢塑管的生产工艺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在钢塑管定型时普遍采用电或柴油作为能源,不但成本较高,而且极易造成对产品的污染。
2002年,在经过无数次的失败后,宁波市江东盛丰钢塑管制造厂(简称盛丰厂)终于研制成功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的钢塑管饮用水管材生产设备,其中的一个核心技术是以高温水蒸气替代原先的电、柴油对钢塑复合材料进行定型,为此,企业投资了500多万元。用这套先进设备生产出来的钢塑管材具有不变形、不生锈、无污染的优点,与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相比,无论在生产成本上还是质量上都有着明显的优势。由于新型钢塑管在节能和环保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国家有关方面将其列入重点推广的饮用水管材,盛丰厂的这个成果也被视作国内管道业的一次革命性变革。2003年,盛丰厂生产的“宇盛”牌钢塑管产品正式被奥运会“鸟巢”工程选用。
2003年年底,盛丰厂的这套设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中的高温水蒸气替代工艺更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企业核心技术被人盗取
随着“宇盛”牌钢塑管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国内外有多家企业向盛丰厂提出了转让该设备和核心技术的要求,其中最高者开出了2500万元的转让费用,但都被公司董事长章明伟拒绝。
2005年春节过后,盛丰厂设备制造组组长张某突然跳槽到天津沽上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沽上公司),这引起了章明伟的警觉。约4个月后,沽上公司主要负责人左某、刘某来到宁波,秘密约见了盛丰厂掌握这套生产设备图纸和生产工艺的工程师孟某。此后不久,孟某也离开宁波到了天津。
同年7月初,章明伟获得一个确切的信息,沽上公司已生产出三条与盛丰厂完全相同的生产流水线大量制造钢塑管,其所采用的核心技术也完全与盛丰厂相同。沽上公司还在很短时间内在全国设立了10多个办事处销售钢塑管。种种迹象表明,沽上公司采用非法手段盗取了盛丰厂的核心技术。
坚决把侵权者送上受审席
2005年10月,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的盛丰厂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江东警方立案后着手对孟某、张某、左某、刘某以及沽上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事实展开侦查。办案人员先后20多次到天津、上海、北京、河北等地寻访知情人,调查取证,并请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左某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进行干扰。尽管如此,公安机关仍然查清了沽上公司负责人左某、刘某收买张某、孟某,共同侵犯盛丰厂的商业秘密,并已构成犯罪的事实。2005底,孟某被捕。去年2月,沽上公司副总经理刘某被刑事拘留。另一涉案人张某在得到风声后藏匿,公安机关立即发出网上追捕令,今年7月,张某在企图出逃时在天津机场落网。
一两万就出卖良知
今年7月,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某、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
法庭上,孟某交代了以极低的价格出卖公司核心机密的犯罪事实:当时,沽上公司许诺给他以总工程师的头衔,另加2.9万元的好处费,其中5000元当场支付,其余2.4万元一年内分期支付。到案发时,孟某总共获得了1.3万元的酬金。在知道这些情况后章明伟脸都气白了:“一整套设备整整100多张图纸,加上核心技术,2500万元我都没舍得转让,为了区区一两万元,孟某就出卖了,这也太没良知了。”
虽然孟某、刘某竭力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确凿证据和企业的损失评估报告,确认两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给盛丰厂造成了5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判决他们有罪。
另据了解,对已经被捕的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张某,司法机关将另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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