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权取得制度是我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它以其独特的便利功能在我国源远流长。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并使其受益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享有收益使用权的一方为典当行;收取价款并将其不动产交由典当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方为典当行;作为典当物的不动产称为典当;典当价格是典当行为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和取得收益而支付的对价。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历法中有典权,如典当妻儿、典当男女等,中国大陆承认房屋为典权的标的物。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典权的基本模式是:发起人即房地产人将典当转让给典当行;典当行取得典当时,向发起人支付典当价款;典当价款一般在典当售价的50%-80%之间;典当行可以行使权利取得典当后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典权可以通过赎回、搜查、变卖等方式消灭。典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法律行为为基础,包括典权的设立和典权的转让。典权设定取得是指典权设定双方约定设立典权的典权;典权转让取得是指典当行将典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通过转让行为取得典权。典权取得的另一种方式是基于其他事实,主要是基于继承。第二,典当权的消灭。赎回权不是永久性的。赎回权仅在赎回权有效期内。典权设定时,双方约定典权期限的,典权人可以按照约定赎回典权,即典权期限自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双方约定抵押期限,约定逾期不赎回为最终出售的,发起人不赎回的,典当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期限,但没有约定逾期不赎回为最终出售的,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如果发起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10年仍未赎回,赎回权消灭,典当行取得财产所有权。对典当期限没有约定的,典当行可以随时赎回典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防止所有权永久分离,使权利长期不确定,如果30年后权利不赎回,赎回权将被消灭。赎回权的主体是货物的所有人。抵押物所有权未转移的,原抵押人行使赎回权。典权存续期间,典当所有权转移的,赎回权同时转移。虽然赎回权是发端人的形成权,但赎回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古典权利人的同意,但赎回权的关键要素是恢复典故的价格。只有表示赎回意图而不返还原价的,不发生赎回的法律效力。由于典权属于限制性产权,双方约定的价格低于典当的买卖价格。在典权存续期间,典当行将典当所有权转让给典当行,以追偿销售价款与典当价款的差额,从而消灭典权,实现所有权的转移。从本质上讲,搜索粘贴是发起人和典当行之间的销售合同。一旦合同履行,典当行的权利将被消灭。因此,搜索仅限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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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 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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