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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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
指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
(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钱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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