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流程和限制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7:15:09 89 人看过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2.缴费后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鉴定体检;3.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时限内制发鉴定结论通知书;4.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鉴定申请当事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1、劳动鉴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

(2)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

(3)工会的代表;

2、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应是单数。

3、劳动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各方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商产生。

4、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5、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可。6、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7、劳动鉴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参见: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劳社[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2001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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