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理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2:43:15 131 人看过

(一)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困惑

当我们从纷扰的争议中确定了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后,却也面临了诸多的困惑。客观上讲,这些困惑与疑问大都围绕当下的转型期社会背景,都值得我们深思,并从理论上予以回答。概况起来,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会有的困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是否会导致对行为人处遇上的不公抑或会助长家庭条件优越的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人疏通法律因为在刑事和解中,对被害人的赔偿一般依靠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赔偿协议的履行又直接关系着加害人的不同处遇。因此,家庭条件优越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花钱消灾,以金钱开路,逃避刑事追究;而无钱者却不得不坐牢,即使他们也对其罪行进行了真诚忏悔。这种不公的处遇情境,是否可能会使有钱人家的未成年人有恃无恐,甚至会拿钱买揍,故意犯法找满足感

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就是家庭条件优越的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长同被害人私了的社会风俗,古来有之,了无新意。初步接触刑事和解的人都会联想到我们古已有之且普遍存在的私了现象。那么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否就是换汤不换药

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反映的是市场效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与西方的诉辩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就是减少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结案效率,有人指出这是否是纯粹的市场经济思想,体现的是市场效应,而忽略了正义价值追求

(二)对困惑的评判

1.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不是鼓励为家庭条件优越的未成年犯罪人脱罪。笔者始终主张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绝不是为家庭条件优越的未成年犯罪人脱罪。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及中和之道。而恢复性司法在西方兴起主要原因是着眼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重点关注克服传统刑事诉讼将被害人边缘化的倾向。在中国典型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参与性和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力及其影响途径是非常有限的,甚至犯罪约严重,被害人在诉讼中被边缘化为一个看客。恰恰倡导刑事和解,鼓励轻罪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反而有助于被害人更加主动的掌握自己的诉讼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心理的安慰。同时从通过倡导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有助于从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肯定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属对彼此命运的影响。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也正是消除不和谐因素的开始。这就是迈向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扎实的一步。

2.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并不等于倡导私了。本文在开始部分就强调刑事和解并不等于传统意义上的私了。倡导刑事和解就更不是直接等于倡导私了。刑事和解简单一点讲,跟私了是一个完全不相同的规定。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刑事和解事实上不能叫私了,它的主导权仍然在司法机关,一个完整的刑事和解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加害人真诚悔过,并且给予被害人足够的补偿;第二部分,被害人愿意接受他的赔偿,并且向司法机关建议,通过和解制度终结程序;第三部分,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和解制度是否启动,这取决于检察机关,并不取决于个人。同时,在我国设计的刑事和解制度里,它有严格的范围,这个范围仅限定在轻微案件中。

3.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更加关注事实上的公正。公正与效率是一对贯穿社会建设进程的辨证矛盾。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在价值追求上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但笔者认为公正则是其倡导的第一位追求。当然毋庸讳言,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在客观上有助于长远地降低诉讼成本,但是最主要的着眼点应该是追求公高的更正价值。陈光中先生指出,刑事和解应该在价值平衡基础上,向公正价值倾斜;而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过于强调减轻控方压力,追求效率,忽视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有被告人被迫认罪而受冤枉的风险。因此,着眼于公正,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应该明确为:一是要自愿认罪;二是要审查证据;三是主要适用于轻罪。

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的传统依据和效力渊源

早在我国唐代,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疏议》即对伤害罪有保辜制度,即对伤害结果不能马上确定的,先设立一个期限即辜期,在辜期内伤者死去,加害人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期限外伤者死去或因他故死去,加害人只承担伤人责任。虽然封建法典已为我们摈弃,但此中的传统民间法传统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近现代阶段,抗日战争期间在边区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一种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方式,此种方式重在联系群众、深入调查、尊重习惯,召集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达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从建国以来,特别在广大基层地区,调解及和解一直是基层司法机关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只是一直未加以规范,使之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2008年中央《司法改革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对刑事自诉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曹建明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坚持对轻微犯罪落实依法从宽政策。着眼于加强教育转化、促进社会和谐,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决定不起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程序。对因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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