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价格是否都低于同区域新建房屋价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0 09:02:25 73 人看过

一、被征收房屋价格是否都低于同区域新建房屋价格

关于商品房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赔偿比例问题,并无全球统一的固定标准,通常介于1:

1至1:

2范围之内。在房屋拆迁具体操作中,所涉及的赔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该项费用主要是用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失去房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以及损耗程度作为衡量依据,按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这个单位一般都不会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2.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以及暂时安置的赔偿费用。

(1)针对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行动,房屋征收机构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与之相应的搬迁费用。若采选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出售后,房屋征收机构也须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顿费或者提供周转过渡用房。

(2)临时安顿补偿费用主要是来补足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时搬离原有居所而需支付的租赁费用以及自行寻找新居住地点所产生的额外支出,其具体补偿额度会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生活水平以及临时居住条件等进行设定,通常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进行按月发放;

3.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企业生产经营中断以及相关人员失业的损失赔偿。对于因征收房屋给企业带来的生产经营中断损失以及员工失业的损失赔偿,需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状况、暂停营业的时长以及其他相关影响因素加以确定;

4.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资助以及奖励措施,以激励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也可以鼓励他们主动提出一些权益让步,例如自愿迁入城市周边地区或者放弃在拆迁过程中的住房安置保障,从而促进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情政策加以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什么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

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征收房屋价格是否都低于同区域新建房屋价格”,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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