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法律依据:
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2005年5月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四)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特殊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可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其中内地合资方应是成立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五、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六、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七、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五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程序: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征得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的书面同意。
申请者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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