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火协议”,不能侵害妇女的生育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4:31 378 人看过

农民张老汉的独子张某与儿媳林某是中学同学,2005年国庆节时两人登记结婚。2006年8月5日晚,张某去岳母家接妻子,途中遇车祸死亡。儿子的意外死亡,使老两口陷入老年丧子的悲痛中。

折腾几宿后,老两口儿终于和怀孕3个多月的儿媳摊牌,要她把张家的香火给留下来。保险起见,双方还协商签订了一份香火协议,约定林某保证日后把与丈夫的孩子生下来,如违约自己愿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协议订立后,老两口儿虽然放心了很多,但林某却经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说,于同年10月违约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听到儿媳堕胎的消息,老两口儿在痛苦和气愤之余,决定到法院为孙子讨个公道,让儿媳妇赔偿违约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夫妇与儿媳签订的香火协议是无效的,且法律明确保护妇女的生育权。法院以协议无效、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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