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的营养期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该条中的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住院治疗的,会作为支付营养费的条件之一。该条中的医疗机构意见,医疗机构会出具什么样的医疗意见?实践中,医疗机构会根据受害人伤情和受害人身体状况给出是否需要营养的意见,对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机构会在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上给出加强营养的意见,而对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机构会给出清淡饮食的意见,严禁高脂食品,不能加强营养,如糖尿病、痛风患者等。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疗期终结之后,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也会在鉴定意见中给出具体的营养期意见,对于鉴定鉴定机构出具营养期意见,实践中有争议。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四)交通费
(五)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七)残疾赔偿金;
(八)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九)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n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n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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