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效力及错误救济之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10:26 499 人看过

执行是国家执行组织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所进行的行为。有关执行权的性质,理论界早已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有的认为执行权是行政权,执行活动是国家行政活动,有的认为执行权是司法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有的则认为行政、司法两种性质兼有。有的甚至对执行权进行三权分立,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主张三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笔者较为倾向于执行权具有司法权、行政权相结合的二重性特点。如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裁判形式处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分配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的被动性、中立性之特点,而在执行过程中的调查财产、送达法律文书等行为又体现了行政主动性、单方面性之特点。从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看,司法权的载体是裁判文书。换言之,判决、裁定是具有司法权机关的特有行为方式。就执行权而言,虽然其具有二重性,但是在执行程序中体现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权的载体只有裁定书、决定书而没有判决书。因决定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方式,执行权就只表现为裁定权,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的裁定(以下统称为执行裁定)就不仅仅是对执行程序中的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还可能对一些实体问题作出判定。执行过程中的裁定不仅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还可能带有行政权的性质。正是因为执行程序的裁定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二重性,意味着判断裁定的对与错以及错误裁定的救济等问题更加复杂和重要。纵观司法实践,对执行裁定的效力、错误裁定的纠正等问题尚无系统的研究,本文就此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执行裁定的性质及分类

判决、裁定是特有的法律术语,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力特有体现,只有法院的处理结论才可以被称为裁判。在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的裁定权分别体现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裁定的适用范围共有十一项。其中涉及到执行过程的是第八、九、十、十一项,即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弹性条款。除此外,法律未指明执行裁定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执行裁定适用于执行全过程。笔者按照执行裁定适用对象将其分为三类:

一是执行措施的裁定。即民诉法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规定的若干项裁定事项:裁定冻结、划拨存款、裁定扣留、提取收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执行措施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执行行为,其权力运行方式总是以执行主体为中心,单向命令,强制主导,注重快捷、讲求效率,具有典型的行政权性质。

二是执行程序的裁定。包括中止、终结执行裁定、执行回转裁定、对超过期限申请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等。这类裁定因纯粹解决程序的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裁定。

三是涉及实体的裁定。主要有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代位请求异议之诉的裁定、执行变更后的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等。这类裁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保护或侵害。现行立法尚未对此以何种程序进行处理作出规定。理论上讲,既然这些异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理应由有审判权的法官来审理,实践中一般是由执行法官组成合议裁决庭作出裁决,在执行机制改革的过程中,有些法院尝试以听证程序来实现裁决程序的民主原则。无论如何,这都反映了涉及实体的裁定的司法性特征。

由此可见,执行阶段的裁定与审判阶段的裁定有明显的区别: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同,审判阶段的裁定适用于解决审判程序上的问题,执行阶段的裁定适用于中止或终结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甚至解决权利纷争等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二是生效限制不同,在审判阶段,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类裁定有10日上诉期外,其余裁定送达后当即生效。执行阶段,除法律明文规定中止和终结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外,对其他裁定未作规定,实践中认为送达后立即生效。三是生效错误裁定的救济方式不同。审判阶段的裁定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救济途径,对已生效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审。法律并未规定生效的执行裁定发现错误后如何纠正,有人认为也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执行裁定的效力

裁定的效力因裁定的内容和制作法院的不同而不尽相同。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制作的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三类裁定有10日的上诉期。这似乎排除了执行裁定上诉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也从未发生过执行裁定上诉的事实。但笔者却不以为然,主张涉及实体的执行裁定和部份执行程序的裁定有上诉期。因为: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其并不是一项单纯的程序上的权利。它同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紧密连在一起。设立民事上诉权的法理基础是对权利的救济。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允许当事人对三类裁定上诉,盖因这三类裁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纳入诉讼保护的轨道。同理,在执行阶段的类似裁定,也理应获得上诉的救济。如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某电气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决电气公司应付建筑公司30万元工程款,判决于1999年11月20日生效。生效后建筑公司未申请执行,而自行与电气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2000年5月31日前付清。至2000年12月11日,因电气公司尚余3万元未付,建筑公司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期限,遂裁定不予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裁定与审判阶段中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本质上是一样的,当事人也应当享有上诉权。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裁定,对案外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而言,上诉权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毕竟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说审判程序在公正与效率的的双重价值取向上更偏重于公正的话,那么执行就更偏重于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执行裁定的上诉期应相对审判阶段的裁定上诉期更短,5日为宜,以体现出执行的特点。

从工作性质的一致性来讲,执行裁定的上诉审与审判阶段的上诉一样,应由上一级法院执行机构中行使执行裁判权的执行法官来审查为宜。根据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趋势,我国执行机构在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二重性的理论基础上,将以分权和制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实施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机构,由行使执行裁判权的执行法官来审理执行裁定的上诉完全不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障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可以上诉的有:不予执行裁判文书的裁定、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代位请求异议之诉的裁定、执行变更后的被执行人财产等涉及实体的裁定。对于其他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3: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合并执行理论之探讨
    “吸收说”实际上采用了吸收原则,其最致命的缺陷就是无法解决一种情况,即当数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且数个被判处拘役的罪按限制加重原则确定的刑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另外还有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6个月,此时拘役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若再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处罚的话,明显是重刑轻判。[4]“折抵说”虽然为一些学者所主张,但是深入研究后,发现其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存在合理性。刑法规定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但没有规定这些刑罚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对判决前被先行限制或剥夺自由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是分别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的,并没有规定这三种刑种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如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相互折算,可能出现将较轻的刑罚折算成较重刑罚之情形。另外,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主刑
    2023-03-24
    418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监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助益。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1;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2;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
    2023-06-13
    401人看过
  • 院长发现执行裁定错误的
    对于院长撤销裁定书的问题,不予受理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该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对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裁定适用范围是什么?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
    2023-03-19
    312人看过
  • 对于错误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何救济
    对于仲裁结果显然错误的,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仅能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5-01
    491人看过
  • 错误的执行裁定被院长揭露
    对于院长撤销裁定书的问题,不予受理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该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对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院长要回避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需要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如下:(1)、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2)、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2023-07-05
    82人看过
  • 仲裁时效中断之探讨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这样就导致了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不能因当事人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而中断,致使不少当事人在反复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是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的过程中,超过了60日的仲裁期限,从而使其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在当前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干部法律保护意识尚有待加强的情形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具体的案件中,出于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考虑,对一些事由按照时效中断制度来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事实上,关于劳动或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学界就一直呼声不绝。司法部门也已意识到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就这样规定: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
    2023-06-06
    246人看过
  • 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初步探讨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因其具有灵活、快捷、经济等优点,愈来愈受到纠纷当事人的欢迎。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及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过程中引发的问题亦日益增多。其中,仲裁裁决执行难,已成为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共同关注的难点。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一)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多。民诉法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六种情形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践中,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被申请人往往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统计,某区法院1998至2000年来共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2023-06-06
    304人看过
  • 执行裁定错误纠正怎么处理?
    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
    2023-02-12
    222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执行与救济:普通程序的实践与探讨
    一般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包括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财产和经营权等。一般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进行立案,然后进行调查取证。接着,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告知其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权利,并听取其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之后,行政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经营权等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多种方式,如行政拘留、暂扣营业执照、罚款等。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包 括 哪 些 步 骤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立案:行政机关发现有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立即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行政机关在立案后
    2023-09-03
    136人看过
  • 工伤认定确有错误如何救济
    工伤认定确有错误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进行行政复核的。一、工伤认定去哪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第一级的鉴定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将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的专家列入专家库中,作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的备用人选。省、地(市)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
    2023-02-26
    347人看过
  • 处理终结执行裁定错误的方法
    终结执行裁定错误的处理方法如下:执行裁定书错误的处理时,如果各级的人民法院法院本级的法院裁定有错误的,那么就会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来做定夺。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裁定有错误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执行裁定错误纠正怎么处理?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
    2023-07-03
    231人看过
  • 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程序之探讨
    社会保险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权的实现,在法律上表现为实体权利实现机制和程序权利实现机制两个有机部分,而程序权利的主导性机制——仲裁与诉讼机制,则是目前我国法律实现实体权利的基本手段。社会保险权是一种具有打破合同相对性特征的复杂性权利,它借鉴商业保险的大多数法则,又与商业保险在法律功能和运行机制上存在重大差异;这种权利具有典型的社会权属性,国家在其中充当重要主体和积极作为的角色。社会权是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1]。我国在刚刚建立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各种社会保险险种都存在不依法登记、不依法缴纳、少缴等问题,被保险人资格确定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也多有发生,而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救济,主要通过行政申诉、行政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两个途径进行,但通过劳动争议程序来实现社会保险权,既存在
    2023-05-05
    346人看过
  • 账单错误时的救济措施
    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转错帐,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去哪里起诉离婚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2023-07-07
    180人看过
  • 探讨刑法和行政法中的错误判决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
    2023-07-06
    117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执行错误该如何救济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0
      执行救济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
    • 执行错误怎么救济执行救济有那些分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5
      执行救济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
    • 执行错误到底该怎么救济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21
      执行救济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
    • 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的效力有那些救济?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4
      根据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的效力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 劳动仲裁裁决错误如何救济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16
      请求重新作出裁决可以救济劳动仲裁的错误决定,对错误的事项进行改正也可以救济劳动仲裁的决定。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