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1:27 236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

(2001年12月18日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并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哪些农民集体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2年1月24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所有权相关文章
  •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你局《关于“土地收益”收取问题的请示》(湘价传电〔99〕第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土地收益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将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上述规定表明,国家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属于价格范畴。土地价格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基础性价格,按照《价格法》有关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请你局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房地产价格调
    2023-06-10
    463人看过
  •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等同于个人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
    2023-07-06
    114人看过
  • 关于土地转让房产所有权的问题
    问:事情经过:我的父亲曾分四次借款给被告叶某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后经追讨还了四万后就一直没了音讯,至此加利息他共欠债九万元。因此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请求,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土地、房产所有权有些问题,特向你们咨询。据我去当地土地局了解,曾要求查封被告人叶某拥有的房子属国有(集体)所有,当时土地是分给了陈某(据土地局长说,这样的土地是不得私自转让的),但事实是陈某直接转卖土地给叶某(我的债务人),房子也由叶某建造,并居住数年,现为逃避债务已转卖他人。我也从房管处查到该处现在的房产证(房产证名为陈某),领证日期却为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领取,领证人却名为我的债务人叶某。现在我急需想请教的问题是:1、我是否还能向法院提出查封?2、该处房产能否证明是叶某所有?答:您叙述的比较简略,我的理解是叶某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房屋,并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转让
    2023-03-02
    445人看过
  • 集体所有地修路土地征收问题
    程序: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含修路),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补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无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关于房屋部分,如果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作为地面附着物计算补偿,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协商不成
    2023-08-09
    45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你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97号)收悉。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你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97号)收悉。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权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1992/07/22【颁布单位】建房[1992]462号【失效日期】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五月三日市房字(1992)第53号《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国务院关于建设部职能分工的“三定”方案和国发(1989)31号文件都明确规定建设部是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凡与我部主管业务有关的文,必须与我部协商一致,会签方属有效。某部门所发《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涉及我部房地产权属管理业务,既未与我部协商征求意见,而且文件内容与有关法规相抵触,这样的文件应不予执行。二、为保证房地产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必须重申房地产管理一贯遵循的如下原则:1.坚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有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
    2023-06-10
    107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无人居住的岛屿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岛屿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岛屿土地未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均为全民即国家所有。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以及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六十条》)时固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形成无人居住的岛屿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2023-06-10
    63人看过
  •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土地转让问题
    事发经过:父亲先后4次向被告人叶某借款12万元。追回4万元后,没有消息。至今,他还欠了9万元利息。因此,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上诉,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土地、房地产权属存在一些问题。我们特此向您咨询。我到当地国土局,要求查封被告人叶某所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房屋。当时,土地是分给陈某的(据国土局局长说,这样的土地未经许可不能转让),但事实是,陈某将土地直接卖给了叶某(我的债务人),房子也是叶某盖的,住了好几年。现在它已经转移,以避免债务出售他人。我还从房管部门找到了现在的房产证(房产证的名字是陈),但领证日期是2003年2月19日,领证人的名字是我的债务人叶某。现在我迫切需要问以下问题:1。我还能向法院申请查封吗?2。房产能证明是叶先生所有吗?你的描述比较简短。据我了解,叶先生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房,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房屋产权登记将被注
    2023-05-31
    142人看过
  • 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你厅《关于如何处理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的请示》(晋国土资发[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已明确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上空跨越或地下穿越的公路、管线等(政府管理的城市市政管线除外,下同)的土地权属可确定为土地他项权利。公路、管线等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土地他项权利人,公路、管线等所穿越土地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义务人。具体土地登记时如需明确该类土地他项权利面积和范围的,公路、输油气管道、电信缆线、电力线路等土地他项权利面积可分别按有关法律规定的公路保护范围、输油气管道保护区、电信缆线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确定面积。二○○二年四月五日
    2023-04-22
    167人看过
  • 集体土地内所有人能否变更所有权?
    不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用地的种类和方式有哪些?取得用地的方式包括:1、通过合资或合作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通过租赁房屋及场地取得土地使用权;3、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4、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5、通过土地使用者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6、直接从国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二、农村房屋买卖包含田土买卖是否合法农村房屋买卖包含田土买卖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
    2023-06-20
    31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
    2023-04-22
    80人看过
  • 河南省劳社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驻马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请示》(驻劳社工伤〔2007〕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的相关证明。二、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证明。三、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鉴定,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中应注明鉴定性质为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四、属于本函一、三条
    2023-04-23
    8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局:你局《关于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重国土发[1993]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乡(镇)政府企业管理部门,以个人集资联建商业用房为由申请计划部门立项,政府批准其用地,从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申请用地单位。房屋竣工后,产权如属于个人,土地使用权应转为房产所有者拥有。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乡(镇)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如从中取得了收益,应当认为是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须办理有关手续。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在集资建房协议中确定把以集资联建房屋名义申请获得的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集资者,应定性为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关于“非法收入”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请见《关于对“非法所得”含义的解释的函》([1990]国土[法规]字第43号)。
    2023-06-10
    10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
    2023-06-10
    5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土地所有权
    相关咨询
    • 基层供销合作社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31
      在以往的土地流转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开发企业,一般采取给予农民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办法,其结果是通过“一锤子买卖”造就了农民的“一夜暴富”,这实质上是对农民生存发展权的买断和透支,并不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还承载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土地通过流转让开发商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虽然农民一时得了点甜头,但这意
    • 关于土地征收后所有权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集体所有地修路土地征收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02
      程序: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含修路),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土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补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 关于集体土地企业征收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7-05
      集体土地上企业征地的,除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方面补偿费用参照上面所述。土地方面补偿费根据下面规定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
    • 为什么会出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等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
      外界对土地制度改革的预期,无非在于破除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让农村集体土地能够平等地进入市场,既可以改善当前的土地市场状况,配合城市化转型、经济发展转型的需要,又可以让农民更多享受到土地作为一种权益带来的收益,共享发展带来的好处。我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土地征用制度。其实,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权都是所有权,在字面上或者是表面上是平等的,是可以一样流动的。但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要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