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
(2001年12月18日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并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哪些农民集体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2年1月24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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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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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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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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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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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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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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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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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等的问题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外界对土地制度改革的预期,无非在于破除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让农村集体土地能够平等地进入市场,既可以改善当前的土地市场状况,配合城市化转型、经济发展转型的需要,又可以让农民更多享受到土地作为一种权益带来的收益,共享发展带来的好处。我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土地征用制度。其实,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权都是所有权,在字面上或者是表面上是平等的,是可以一样流动的。但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要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