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是否有替父母偿还借款的法律义务
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还债。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以,债具有相对性,而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负责,父母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但如果父母去世,子女选择继承遗产,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父母本身没有遗产或者子女选择放弃遗产,那么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如果子女选择继承父母的遗产,应当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还款。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若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出现生活困难向他人借款的或看病就医产生医疗费用,在该种情况下,父母死亡后无论有无遗产,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丈夫借款妻子是否有义务还款
丈夫借款,妻子有还款义务,原告应当起诉夫妻两个人,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因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经手借钱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债务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不对此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借款条还款后财务是否退还借条
借款条还款后财务不一定退还借条。
员工借款公司借条还款后无须退还的;借条在财务做账时,是要作为附件装订的,是财务的规定,还款的时候,要填写还款单,并且也作为一个单据装订。并且入账,并且给本人一个还款收据,职工只要保留还款收据就可以了,表示已经还款,无需归还借条。
可保留的证据有,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是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还可以提供已经还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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