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刑事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则在于它的公正性。英国的培根把司法比作社会正义的源头活水,他认为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都败坏了。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的设立是和现代刑罚由报应刑向目的刑的转变,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分不开的。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那种以法律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从而弥补其给社会业已造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受到质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在死刑的适用上作了诸多严格的限制。日本相关法律规定,死刑判决确定之后也并非就要立即执行,而是还有六个月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提出再审或者恩赦的请求,则该程序经过的期间不计入六个月期限内。
另外,法律还规定,死刑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命令后才能执行,这也是从程序上避免误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措施。台湾的刑诉法规定,死刑案件中原审法院不待上诉,依职权迳送主管上级法院审判,视为被告人已提出上诉。所以,可以推定台湾的死刑核准权属于最高法院,另外,台湾刑诉法还规定:死刑案件还应报请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法务部)核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恶性犯罪居高不下。所以现阶段暂不宜废除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体现。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判决和裁定执行前的最后一道屏障,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巨大而特殊的意义足以牺牲其它任何诉讼价值的。而且由于死刑案件的复杂性,死刑刑罚的严厉性及不可改正性,以及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存在大量粗暴、粗糙办案的现象,还有我国民众习惯以强烈的报应心态对待死刑(这往往使办案人员以民愤极大为由而降低适用死刑的标准),这些我国死刑案件的特点使得其公正性需要有更加特别的程序保护,而死刑复核程序在这其中的作用是不容质疑的。
由此我们认为,从这个角度讲下放死刑核准权是不正确的,对于死刑案件,公正是法院判决权威性正当性的根据,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对公正的追求。
即使是在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的情况下。正是由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的合二为一,一定程度上使死刑判决缺少了一道有力的审查监督程序,,这样会直接影响了死刑判决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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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程序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5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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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权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