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在一起交通事故后,死者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不翼而飞。事后,死者家属将急救中心和殡仪馆一起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十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急救中心对原告进行赔偿。
原告薛某的家人起诉称,2006年4月5日14时许,薛某驾驶车辆在朝阳区京顺路四元桥东机场高速路去北四环引桥京顺路中间桥墩处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车辆燃起大火,薛某在此次事故中因烧伤而死亡。当时薛某颈部佩戴重达37.88克的金项链一条,有当时的交警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之后,薛某的遗体被999急救车送往北京市东郊殡仪馆。当日20时许,死者家人前往殡仪馆认尸时,发现金项链不翼而飞。故将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和北京市东郊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该金项链,如不能返还则赔偿8000元。
被告急救中心辩称,急救中心到达事故现场后,由医务人员首先对伤者进行了抢救,在确定伤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将尸体装入尸袋,这一过程都是在交警的指挥下进行的。当时死者颈部确实有一条金项链,但并未摘下,只是同尸体一起装入尸体袋。此次执行任务的车辆在转运过程中没有停车,直接将尸体运送到东郊殡仪馆。作为急救中心,被告只负责将尸体运送到殡仪馆,至于尸体的交接手续和相关制度应当由殡仪馆来建立,故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急救中心的代理人还表示,在尸体交接方面殡仪馆确实存在一定的漏洞。
被告殡仪馆辩称,殡仪馆是从事尸体运输及火化的单位,殡仪馆只对尸体的运送、火化、骨灰寄存等实行有偿服务,在收取费用后殡仪馆承担保管遗体、死者骨灰的等义务。对于死者身上携带的物品殡仪馆不负有法定和约定的保管义务。殡仪馆工作人员在接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抢救中心运送的死者薛某尸体后,严格按照程序与其办理了交接手续,当时并未接到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告知死者身上携带有贵重物品的通知,也没有见到死者佩戴金项链。
当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了从交管部门调取的死者照片。记者看到,照片上一名已经完全碳化的死者颈部明显佩戴有一条项链。对此,殡仪馆认为,这张照片只能证明死者死亡时佩戴有项链,但不能证明死者在到达殡仪馆时,仍佩戴有项链。急救中心则认为,从多年经验判断,这张照片不是在事发现场拍摄的,而应该是在对尸体进行过擦拭之后拍摄的。因此,通过这张照片可以证明死者在运送到殡仪馆时仍带有项链。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指出殡仪馆在尸体管理中存在诸多漏洞,例如尸体存放间的钥匙谁都可以拿,存放尸体的冰柜没有锁,尸体袋不做密封,任何人均可主张是死者亲属前去认尸,而认尸的过程中,又没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殡仪馆对此则表示,被告没有义务保管死者身上的遗物,被告收取的费用中,不包含贵重物品的保管,殡仪馆只负责保管尸体和骨灰。如果尸体身上佩戴有贵重物品,殡仪馆都会劝家属将贵重物品摘下,如果家属不听从,对于贵重物品的遗失被告不负任何责任。此外,被告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每个冰柜都有专人负责,并有清楚的存尸记录。急救中心也认为他们没有保管物品的义务。
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将薛某的尸体送往北京市东郊殡仪馆后,仅是将尸体与东郊殡仪馆进行了交接,并未将薛某佩戴金项链的情况告知东郊殡仪馆,也未对薛某佩戴的项链在与殡仪馆交接时进行登记。现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薛某所佩戴的项链系在东郊殡仪馆丢失,而东郊殡仪馆又否认在接到薛某的尸体时颈部佩戴有项链。故对于四原告要求东郊殡仪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而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急救中心在将薛某的尸体送往东郊殡仪馆时确实存在项链,在急救中心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将薛某的尸体交给东郊殡仪馆时,已一并将薛某所佩戴的项链交付给了东郊殡仪馆的情况下,急救中心应当对项链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项链已经丢失,返还原物已不可能,故急救中心应当予以折价赔偿。对于丢失项链的价值,法院依据薛某死亡时,黄金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四原告提供的发票予以确定。四原告要求急救中心赔偿物品损失费中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给付原告物品损失费6515.36元。
宣判后,急救中心表示对判决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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