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林业国有企业在购销环节,时常有销售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往往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我们结合林区国有企业的特点和本院自侦部门近年办理的国有企业销售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对国有企业销售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其发案的特点、成因及规律,从而制定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案例一:某林业局林场原副主任李某,在2007年12月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木材的职务之便,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贪污木材销售款8.7万元。
案例二:某国有木材加工厂原副厂长朱某,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利用其负责销售板方材的职务之便,多次截留木材、板方材销售款共12.9万元。
一、林业国有企业销售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数额较大。涉案人员在作案时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数额已由过去的几千元发展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犯罪数额正趋向巨额化。
2、犯罪手段隐秘。涉案人员的犯罪手段花样繁多,越来越隐蔽,而且极力地隐瞒其犯罪事实。在手段表现上,总是想方设法欺骗本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有的以购货单位经济效益差、周转资金紧张等理由来直接侵吞销售资金,有的和购货单位的人员相勾结,共同侵吞和骗取销售资金。
3、作案时间长。涉案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长期作案不被发现,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李某作案时间近3年,而朱某作案时间长达5年。
4、赃款难以追回。对于贪污的赃款,犯罪分子主要用于经营、赌博和挥霍,而且大部分都难以追回。
二、林业国有企业销售人员职务犯罪成因
1、利益驱动,不注意自身素质的修养。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一部分手握权力的人员个人欲望极度膨胀,理想信念滑坡,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至上。他们大多是在贪图物质享受、追求奢侈生活方式,利用职务的便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2、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发案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形同虚设。某些林业企业为了地方或单位自身的利益,应付上级监督检查,违反规定做假账,这样在客观上也掩盖了一些非法违规行为。
3、个人权利过大,监督机制缺失。目前在一些国有中小企业的购销业务活动中,缺乏健全的购销监督机制,权利过分集中,给涉案人员造成可乘之机。一是企业一把手缺乏民主意识,个人说了算,决策失误,导致上当受骗;二是负责销售管理者,自律意识差,手中权力过大,不想接受监督。
三、林业国有企业销售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加强教育,立足防范。一是要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针对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十分复杂,各种诱惑相当大的情况下,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抵制各种精神、物质诱惑,才能站稳脚跟。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其真正能够自重、自省、自励。
2、建章立制,补缺堵漏。针对国有企业购销机制,要增强资金运用过程制约性和监督性,使其成为一个严密透明封闭系统。同时,建立起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3、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首先,应当切实加大打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力度,形成反腐倡廉强大声势;其次,立足长远预防、办案齐头并进,相得益彰。围绕办案,认真分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形成原因,特点及规律;第三,灵活运用事前预防、事后预防、个案预防和系统预防等方法,将林业企业等业务相关系统结合起来开展预防,形成一套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加大治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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