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59:09 458 人看过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陕政办发〔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3-23

执行日期:2007-3-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省审计厅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省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省政府说明,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公告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属党政领导干部的,依据《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陕办发(2004)11号)执行;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征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告;

(四)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省审计厅按有关规定依程序予以公告。

第七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9: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审计报告相关文章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7月14日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指定发布
    2023-06-07
    319人看过
  •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2023-06-10
    121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财政厅、土地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000年1月4日)根据国办发〔199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空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尚未出租、出售的商品房项目。二、为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空置商品的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给予免税优惠。三、空置商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通过有关途径进行折扣抵销。四、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免收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各种行政、
    2023-06-10
    319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危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全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号)、《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指导意见》(陕教发(2006)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5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危改资金包括:省财政一次性投入的专项资金;2006、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2023-04-22
    149人看过
  •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文号:[1991]浙审办管字第62号发布日期:1991-12-21执行日期:1991-12-21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局各派出机构:现将《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县级审计机关于明年一月二十日前将《颁发内部审计证免予考试考核人员调查表》、《颁发内部审计证需经考试考核人员调查表》、《颁发内部审计证需经考核免予考试人员调查表》报市地审计局。省直单位和市地审计局于明年一月三十日前,将上述三表报省局审计事务管理处。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施行细则第—条为了保证《浙江省内部审计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内部审计证同时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内部审计证内所列内容,从1991年(第一次记载)起每两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填写,组织人事部门核签。内
    2023-04-24
    24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01]11号发布日期:2001-3-19执行日期:2001-3-19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在机构改革中研究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审计厅2001年1月18日)我省市、县级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了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
    2023-06-07
    267人看过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省计委、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计基础字[2003]6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农村公路改造国债项目属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及《九江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九江市计委、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3]14号)要求,按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过程管理,并严格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基建程序。二、已纳入国债农村公路改造的项目属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由县(市、区)交通局为项目法人,原属省管养的公路,由各县(市、区)商市公路局确定项目法人,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市计委批准。三、严格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实施和项目管理,项目法定代表
    2023-04-23
    350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4号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参加)。(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煤炭局、省监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参加)。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分别负责)。(七
    2023-06-09
    52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审计厅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根据今年审计工作计划,我省审计机关对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1998至1999年度的财务收支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地籍测绘费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结果看,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情况,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注册登记费的管理也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土地税费的征缴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资产不实、漏征、不按规定标准征收和拖欠税费的问题。全省两年漏征的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分别占应征缴数的19.5%和9%。二是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
    2023-06-10
    203人看过
  •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现就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把劳务输出作为新的产业做大做强1、进一步增强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劳务输出是通过有序转移富余劳动力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一种有效形式。扩大劳务输出,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劳务输出起步较早,在一些县(区)发展势头良好,已经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总体来看,全省发展不够平衡,规模不大,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民来自务工方面的收入偏低。各级党政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新的产业做大做强。2、劳务输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大规模进军东部、下力气开拓西部和海外、进一步巩固本省的思路,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素质,培育市场,强化服
    2023-06-09
    113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我省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范围对象在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省或者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省务工地所属统筹地区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2023-06-09
    456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项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整顿的内容(一)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2023-06-10
    384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财政局: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就工程质量保证金单独在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将其合并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统一约定,但不得重复约定。从5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所有建设工程,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就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予以明确。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2023-06-10
    268人看过
  •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文号:[1989]浙审管字第36号发布日期:1989-5-30执行日期:1989-5-30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审计事务所:现将《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已具备审计工作质量考核条件的审计事务所,从今年起试行。未具备工作质量考核条件的审计事务所,要积极创造条件,从一九九0年起试行。请你们及时总结经验,抓紧抓好质量考核工作。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审计事务管理处联系。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发展社会审计事业,维护社会审计的信誉,提高社会审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考核范围与内容凡审计事务所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项目,均列为质量考核范围。单位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有以下五个部分:(一)委托合国书。委托合同书诸要素包括: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目的与内容,采用的工作方式,甲乙双方的责任与
    2023-06-07
    111人看过
换一批
#审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的特征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更多>

    #审计报告
    相关咨询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主要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5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 辽宁省公安厅的取保候审办法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2
      1、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 2、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依据的法律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
    • 陕西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发布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9-26
      1、《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其中进一步明确了醉酒的标准,并设置了醉驾肇事自愿现场等候为自首等人性化规定。 2、据了解,陕西省公检法部门发布的细则规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的标准。细则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7条如何规定的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4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