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4:09 147 人看过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津政发(2007)101号

发布日期:2007-12-19

执行日期:2007-12-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该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2: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权相关文章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五个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及其下设的房屋租赁管理站,受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管为主,业务上由市规划国土局派驻各区的国土分局直接领导,行政上接受所在区政府的领导。(一)区租赁办以及下属租赁管理站的机构编制由市负责,区租赁办负责人的调配和任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所在区的意见后,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调配管理,全体人员工资福利、党团关系及有关行政工作由区负责。(二)房屋租赁系统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人员培训等统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三)房屋租赁管理费除用于租赁系统的业务经费及三级管理人员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上缴所在区财政。各区的租赁办要积极配合
    2023-04-22
    70人看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法律法规
    文号:令2010年第75号发布日期:2010-9-26执行日期:2010-9-26《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31日七届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钟世坚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现决定予以发布施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委托或转移管理、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事项移交和衔接工作,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指导;对本次未列入的属于日常业务(含转报)的事项,主管部门不得再进
    2023-04-24
    246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法律法规
    文号:令2010年第239号发布日期:2010-10-28执行日期:2010-10-28《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建国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确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处罚事项2864项(共4282条编码),取消或者暂缓实施109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190项,下放由县(市)区执行151项(详见附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和规范结果的落实工作。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要全部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实行网上运行,全程监督;对已经取消或暂缓实施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对调整为日常监管措施的事项,要前移管理关口,强化动态管理,以日常
    2023-06-06
    21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4]6号发布日期:2004-1-9执行日期:2004-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工作,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合法、及时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政府决定启用“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仅在审理复议案件中涉及程序方面的文书上适用。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具体适用范围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移送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其他程序
    2023-04-24
    325人看过
  •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调整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汕府办〔2007〕190号发布日期:2007-7-23执行日期:2007-7-23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编委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调整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7)343号),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未按法定程序完成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之前,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含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恢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府将抓紧按法定程序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进行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广东
    2023-04-24
    200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告
    为规范建设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一律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的规定,强制其停止施工。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即日起组织人员,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区的所有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排查登记,并在8月15日前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三、经排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人限期进行修缮,消除安全隐
    2023-04-22
    33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多>

    #行政处罚权
    相关咨询
    • 关于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19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3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查勘,为政府处理事故提供依据。相关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是什么条规定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4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独立行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新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6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36条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3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