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津政发(2007)101号
发布日期:2007-12-19
执行日期:2007-12-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该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489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24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350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30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4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230人看过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多>
-
关于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19条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3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查勘,为政府处理事故提供依据。相关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是什么条规定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4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独立行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新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6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36条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3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