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未打卡能不能做为不买保险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8 06:43:13 445 人看过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则,未按时履行签到步骤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决定。

然而,用人方如将员工在一段时间内累计未能达到六次正常签到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则制度,可依据此由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所持有的异议,其有权向用工单位所属管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而用工单位须对其主张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其提出的合理正当性。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无赋予企业具备进行罚款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工资扣除限度应该限制于劳动者过失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损失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即扣减后的工资不应超过原始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虽然这种操作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同时也明确表明,若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某些规则制度,相应的公司当然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解除合同关系不等同于简单地将员工除名或开除,但最后所要达成的效果均是员工与公司之间不再保持默契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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