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03:30:09 260 人看过

(一)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才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继续履行合同

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实也就是不安抗辩权。也就是一方要是有切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那么就可以以此为由,中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这其实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但在第五百六十五条中也要求了,若是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应该及时的通知到对方,而此时对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那么是应当恢复合同履行的。

一、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中中止合同的理由,第527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72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劳动合同中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又恢复履行。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当事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现实中,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双方又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非正常履行情况制定了规范。

二、中止履行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要有确凿的证据。《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

(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

(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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