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态势的加剧,我国市场保额和费率呈现异常变动态势,对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政府的监督管理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为改变这种状况,从宏观上政府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行业协会应发挥好引导、协调、监督作用,大力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微观层面上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削减经营成本、培育创新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的费率实施和管理体系。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扩大,市场竞争主体增多,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变化特征之一是保额及费率呈现比较明显的递减趋势。统计显示,2001年至2003年,我国产险费率水平降幅超过28%,2004年以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财险主要险种费率又有较大幅度下降,这种异常变化态势将对财险的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一、保额及费率的变化趋势
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险种特点决定了所有险种均必须约定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的作用,一是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规模,成为保险人理赔标准的重要依据,可以保证的顺利履行;二是限制保险人的风险责任,防止巨额或不可预知的意外赔款支出,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保持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充足;三是成为保险人据以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我们知道,作为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的对价,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额正是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是结合风险损失概率、综合运用数理统计技术确定的价格标准。由此可见,保额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保险人来说,保额的变化会带来保费的变化甚至费率的变化,直接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保险业稳定、资金融通、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和正常发挥,
2001年以来,财产保险市场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一方面,市场经营主体的激增使保险保障的覆盖面迅速扩大,投保数量稳步增长;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和保险需求的变化有效地刺激了保单销售量的增长。但是,仔细分析承保数量、保险金额、保费的变化,不难看出在高速增长的业务发展势头下,保险费率却在悄然下降,使各家保险经营主体的承保利润逐年流失,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二、保额及费率递减的原因
(一)经营主体增多,市场竞争加剧。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财险市场上有中资公司12家,外资公司]3家,而到2005年4月底,市场主体增加到30家,目前仍在增长之中。市场主体增多直接带来三方面的影响:其一,财险市场高度垄断的格局逐渐被打破。在垄断经营条件下,费率必然被高估。随着保险市场由垄断型向竞争型的转化,在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消费者主权回归的条件下,除少数险种(如农业保险)的费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上升以外,大部分保险产品的费率会下降,回落到保险市场的均衡水平,甚至会低于该水平,低于保险经营成本。其二,受制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及资本市场发育水平。各家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技术、经营模式、盈利渠道上存在高度的同质性,于是,费率竞争自然成为一定时期内最为有效的竞争手段。其三,目前我国企业和公众保险意识仍然普遍较差,许多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消费是一种非理性的短期行为,消费者更多的是关注费率高低而怠于考察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服务水准和财务状况。这样,保险公司采取降低费率的竞争策略可直接十分明显的扩大业务规模,尽管业务规模的扩大对许多中小保险公司来说会导致服务资源紧缺、经营成本增加、偿付能力不足,但只要赔付率控制在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带来的边际收益仍有可能大于边际成本,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大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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