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侵犯的是私人利益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8 02:28:20 268 人看过

一、盗窃罪侵犯的是私人利益吗?

1、盗窃罪侵犯的不一定是私人的利益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三是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4)四是他人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

2、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二、构成盗窃罪需要有利用意思吗?

1、构成盗窃罪需要有利用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不成文的主观要素,其与盗窃故意有所不同,能够辅助行为定性,故可自成一体。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解释利用意思时应体现对财物价值的保护。利用意思仍要保留但无需刻意证明,在确认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的基础上推定即可。利用意思的本质是享受获取财物所可能带来的各种利益,无论行为人对到手后的财物如何使用,只要该财物能够满足其特定需求,就认为其享受了利益,也就具备了利用意思。

2、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1)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

例如,盗用他人摩托车去购物,在使用完后将车遗弃。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例如,甲明知乙的轿车即将用于妻子临产时及时送往医院,却偷出来外出旅游,打算一周后归还。

乙的妻子临产时因为无法及时送往医院,导致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3)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

3、缺少利用意思,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2)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同时满足了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不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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