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赣税发[1994]20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从1994年起,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对福利企业有关免征增值税、营业税问题,重申如下:
1、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福利企业计算人员比例时,要求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职工上岗率必须在80%以上。
4、福利企业雇清的临时工,须经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使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当年才可与正式人员合并计算比例。
三、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同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得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具体指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四、各县、市税务局应与当地民政局一道对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经检查合格的企业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税务、民政签署检查审核意见后,方可作为今后免税依据,此项工作省局要求各地必须在1994年元月底前完成,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免税照顾。经检查合格后的企业,其残疾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福利企业减免税,采取税务机关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征收税务机关填开收入返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六、上级税务、民政部门,应不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抽查凡弄虚作假、虚报残疾人员人数,骗取免税的企业,一经查出应将所免税款全部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此类企业,在下一年度内也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七、各县(分)局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退税情况,填报《福利企业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地、市税务局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报省局税政一处。
福利企业征免税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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