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用地对象有哪些,政府储备用地征地,政府储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0:56:23 441 人看过

征地前的工作准备1、发布征地通知。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有关文件,向涉及的村级组织、属地政府和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发送征地通知,并在被征地村级组织张贴征地公告。2、征地调查确认。土地储备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所有权、地类、四至、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和农业人口进行实地调查。3、征地听证。土地储备中心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合作,组织被征地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召开听证会,对拟征地土地征收方案和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征地。二、征地审批1。征地组卷。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分批建设用地组织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2、费用标准。涉及农房拆迁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标准实行拆迁补偿。三、批准后实施1。二公告一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在征地方案、农转用报批方案获得批准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安置方案;对征地及房屋拆迁情况进行登记。2、征询意见。(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认拟储备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并提供各项规划指标。(2)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级组织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就征地安置方案征求意见。4、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规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应当向被征地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第四,社会保障。(1)土地储备机构积极配合被征地的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工作。(2)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对被征地村委会的生产用地进行调查和划拨。第五,土地交付。根据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C08号政府储备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551号)批准,决定征收思明区曾厝垵社区居委会土地38976.024平方米,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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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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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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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244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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