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某私营企业的职工白女士收到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她的右脚碾压伤为工伤。
这个看上去普通的一份认定书,背后是一个曲折的故事,也是政策转变惠泽劳动者的生动体现。
事件回放2003年11月22日中午,37岁的白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制绳车间上班。由于机器的排线失灵,致使白女士的脚趾被机器绞断。她随即被单位送往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据称,当时该企业让白女士使用“黄某”的名字接受抢救和治疗。
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白女士的脚趾仍然因为坏死被截,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残疾。此后,白女士因为行动不便,无法回到工作岗位正常工作。事故不仅给她带来了精神和肉体的伤害,也给家庭造成了负担。
为给白女士讨个说法,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白女士的丈夫找到了白女士原来工作的这家私营企业申请工伤。可企业列出两点理由不同意白女士及丈夫的工伤申请。首先认为白女士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医院病历上所填伤者黄某是同一受伤主体;同时指出,根据白女士的陈述,她是在排线器上受伤,但排线器是手工操作的,而伤者是脚趾受伤,她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
企业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一家人又陷入困境。
事情到今年1月有了转机。白女士的丈夫听人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有了新的说法。他如获至宝,当即赶了十几里路到县城的新华书店买了单行本。回到家仔细研究后,他激动地对妻子说,有希望了。
今年2月,白女士和丈夫向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经过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白女士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之痛职工有了工伤,除了身体上的伤害,经常会遭遇这样的“工伤之痛”:企业拒绝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而一旦被延误超过时效,职工常常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和有关待遇。这被职工称作维权路上的第一大拦路虎。
现在,这样的拦路虎被清除。
新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关人士分析说,这样的转变,使得职工得以进入申请工伤认定和维护权益的直通车,省去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和风险。
政策开禁,证据“把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这与过去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有了区别。也就是说,举证的责任在职工和企业双方。
换言之,申请认定工伤的大门向职工敞开后,并不意味着职工工伤被认定的几率立马上升。这需要职工加强证据意识,自主地搜集和保留证据,有意识地留下医院的病历、职工的证言、老板的书面承诺等等,这些都是确保获得工伤认定书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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