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原件3份。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内部管理、经费举措与管理使用等。交原件3份
举办机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无违法犯罪证明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验原件复印件3份(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场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证》、《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收原件3份)
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原件1份,复印件2份(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受理凭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有供餐的需提供本项)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包括教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选用,收原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租用园舍的提交本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在90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设立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审批业务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业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局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6号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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