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主体
1、如何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答:船舶的经营是多样和多变的,但是船舶所有人保证船舶处于安全航行技术状态的责任是不变的,除非船舶是处于光船租船的情况下。因此,在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就碰撞事故提起的诉讼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2、谁有权就船舶碰撞引起的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提起诉讼?
答:船舶碰撞事故造成涉外人身伤亡的,伤残船员和死亡船员的遗产继承人可以作为对外索赔的主体。船员外派单位可以协助索赔,但其不能成为对外索赔的主体;
外方付给的伤亡赔偿金,应归伤残船员或死者遗产继承人所有。
3、水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可否依照遗产继承的规定确定索赔的主体?
答: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可以依照遗产继承的规定确定索赔的主体。
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有哪些?
答: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均可依法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但是一次事故只能设立一个基金。前述当事人之一设立的基金应视为是由所有当事人各自设立。
二、送达
5、可以向船长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答: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有关诉讼前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以向被扣押船舶的船长送达,但是船长作为原告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除外。
三、其他
6、当事人仅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不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是否适用公告程序?
答: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当事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仅在诉讼中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公告程序。
7、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答: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书应当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送达给当事人,包括海事证据保全程序的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8、在海事审判中,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行为,是由法院直接作出民事制裁还是建议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答:在海事审判中,海事法院认为有关人员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9、海上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经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后能否再向海事法院起诉?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主管机关可以对海事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但该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10、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案件应当如何适用程序?
答:海事法院受理在海上事故中人员失踪提起赔偿诉讼的,在作出有关赔偿请求的判决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因海上事故人员失踪的,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11、哪些案件属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答:共同海损纠纷案件包括船方或者货主关于共同海损的确定以及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提起的诉讼。船方或者货主向有责任的第三方提起的追偿诉讼,不属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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