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的责任(1)退出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应扣除未到期合伙企业债务的相应份额,“外部”应承担无限责任,“内部”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清算时,法律对已确定但尚未到期的债务如何承担没有具体规定。对于该合伙企业债务,应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的份额,即扣除退伙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合伙企业应在债务到期后予以偿还,或商定偿还方式。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人已被扣除相应的还款份额,其还款责任已用尽。然而,如果合伙企业后来由于管理不善而资本和债务不低,该如何承担债务?虽然退出合伙人已“内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外部”仍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退出合伙人可以从其他合伙人处收回所有已偿还的金额,而不是其股份以外的金额,因为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已经扣除了他们应承担的金额,退伙人对退伙前因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法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原因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退伙人无疑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并享有因退伙前的原因而产生的合伙企业收益权,但难点在于如何界定“退伙前的原因”
应根据第三方是否知道退出合伙人已退出以及退出合伙人的退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素来判断。第三方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且退伙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视为“退伙前理由”;如果第三方不知道退出合伙人的退出,但退出合伙人的退出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如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等),则不能视为“退出前原因”
(3)合伙人擅自退伙、退伙的,“外部”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合伙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人因不履行合伙义务或者故意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而被开除或者擅自退伙的,退伙合伙人不仅应当承担补充连带无限责任,但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债务
(4)如果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退出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原因相同,“外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不承担内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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