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31:03 420 人看过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层级监督的法律制度,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渠道。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目标作出了深刻调整,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条例第五十条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调解制度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此就这一制度作一探析。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1999年4月29日公布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但也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一度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其理由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手中的权力,只能遵从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进行调解,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是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也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有的省份的行政复议工作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已经成为一项特色制度。既然行政复议实践对调解有需要,法律就应当对这种需要予以回应。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终于打破了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立法坚冰,赋予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畅通了构建官民和谐关系的渠道,为行政司法救济开创了先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22: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复议调解相关文章
  • 死刑复核制度浅议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特有程序,它是保证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滥杀的死刑政策的重要程序保障。要深入了解死刑复核制度,就必须对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定背景有所认识。我国1979年刑法的死刑复核制度规定在第43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之后由于国家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3条:“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于1983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
    2023-06-04
    275人看过
  • 浅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许多当事人舍弃复议、诉讼的法律途径,而采用信访的形式进行权益的救济。庞大的信访人群,成为当今一个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两种救济制度在实际执法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后提出几点完善的粗疏建议。一、现状《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现阶段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
    2023-06-06
    436人看过
  • 浅谈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殊性
    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具有共同规则,如证据的范围、属性等,但由于三种诉讼解决争端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在证据制度方面除了共性之外还有个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刑事中,原告所承担的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除证明其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或损害的事实外,还必须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其所遭受的侵害或损害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具有特殊性。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如下特点:1、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案件涉及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成正比。如在一些关系到公民人自身自由或重大财产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对被告的举证责任提出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2、中间性。在讨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这一特点时,可以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看成两个极端(前者的要求最高,后者的要求最低),而行政诉讼的证
    2023-06-06
    310人看过
  •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进行调解的范围、内容、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违心接受调解结果。我们认为,行政复议调解除应遵循上述两条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效率原则高效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特点,行政复议调解也必须反映这一特点,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行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用这些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除了调解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外,所选择的调解方式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只要不违背中立原则,在召开面对面的调解会议之前,可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会谈,搞清案情细节,掌握各方所求,迅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二)中立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
    2023-06-02
    462人看过
  • 浅谈复议调解书生效后的可诉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复议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条例中并未规定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复议申请人是否可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调解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复议申请人仍然享有诉权,但笔者认为,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节约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成本、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分析,调解书一旦生效,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首先,必须明确复议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归于无效,不再对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也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课以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
    2023-04-24
    129人看过
  • 衢江区执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几点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充分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中处理矛盾纠纷的作用。2008年我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6件,除1件依法中止、1件作出维持决定外,其余4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达67%,调解成功的案件自动履行率达100%,停争息诉率达100%,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调解的成功,使我们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深有体会。一、适用原则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调解是有条件的,在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是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前提基础。(一)要以事实清楚为基础。事实清楚是被申请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也是复议机关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进而协调和解的基
    2023-06-06
    152人看过
  • 浅谈浮动抵押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该部法律突破原有的基础,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其中,《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明确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对我国原有一般抵押制度的一大突破。现笔者从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各国有关立法、我国在《民法典》上的立法等方面进行论述。一、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19世纪中叶,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大量增加,这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生产的需要往往需
    2023-04-21
    268人看过
  • 浅谈委托执行制度之完善
    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的补充,但因现有的委托执行制度存在较大的滞后,使委托执行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委托执行效果不佳。一、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一)委托执行案件少,委托执行效果差。因一部分案件立案早,往往超过一个月以上。如要委托执行还需经受托法院同意,这使许多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得不到委托执行。另一原因是由于申请人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受托法院不会全力给予执行,不能全面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实践中委托执行率低,因大多数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难度大,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找,要花较大的精力、财力,在重视申请案件的同时自然就会轻视委托案件,导致委托执行效果很差。(二)委托执行不及时、委托法院催办执行不
    2023-06-06
    217人看过
  • 浅析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关联有哪些
    作为解决官与民纠纷的行政复议在《》中也有终结程序的规定。行政复议工作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和监督,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工作。行政复议虽然与信访工作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特别是将信访工作中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引导到行政复议渠道上解决,这对于依法行政、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作用。仔细考量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需仔细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的区别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准司法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纠错机制,而信访则是群众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投诉活动。因此,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一)行政复议与信访立法宗旨不同立法宗旨的不同,反映在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中,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
    2023-06-13
    54人看过
  • 浅谈建立清算制度
    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加入WTO使我国的经济建设走进了国际市场,因而我国市场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主体必然要退出市场。建立清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的管理,维护和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平保护各权利人的利益。所谓清算制度是指用于调整劣势主体在退出市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又可称为主体退出市场制度。具体涵义为:市场主体(被清算主体)在解体、申请注销登记、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申请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时,由清算主体(投资者、开办单位、业主)和其他有关机构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对被清算主体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资产及形成的债权债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以全部资产公平偿还债务的制度。它与现行破产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二者目的相同,都是主体在面临困境时,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妥善处理遗留
    2023-05-03
    458人看过
  • 浅谈价格论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的引入打破了建立在高度保密基础上的传统定价机制,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使代表各方利益的人有了发言的机会,突显了消费者主权观念。在市场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权利也常常受到侵害,该制度的确立从价格产生的雏形阶段既融入了消费者权利的意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无疑是一道强行针。相较其他国家,我国的价格听证起步晚,因而在有关制度及具体问题的实施上存在储多不足,其中矛盾的焦点便集中在价格听证会,本文仅就价格听证会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展开论述:1、对听证代表名单保密。对于这一现象,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为方便代表免受打扰,以集中精力做好准备,也可防止其公正立场受到影响。”这种理由显然说不通,它断绝了代表者与被代表者应有的联系。另外,我认为相关部门这一举措有另一潜在原因——稳定。不可否认的,代表名单一经公开,社会反映将相当剧烈,但是一个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并不可能绝对(不稳定不可能带来公正),稳定和
    2023-06-07
    71人看过
  • 浅谈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确定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我国治的一大发展。本文着重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观点分歧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的操作困惑作一简要阐述。关键词: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功能定位操作困惑作者:施毓堃,相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该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该条首次在我国行政法中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从而也意味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逐步转变。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纵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直到
    2023-06-11
    483人看过
  • 浅谈先予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因经济困难或影响正常的生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之前,作出被告给付原告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使原告能够维持生活或正常的生产经营。先予执行制度为民事诉讼法所认可并规范,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行政诉讼法》对先予执行制度虽然未作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就先予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适用谈些粗浅的认识。一、先予执行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行政诉讼法制网
    2023-06-06
    315人看过
  •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一、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一项旨在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1.证据交换的时限虽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被忽视或规避。2.由于证据交换不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不组织证据交换并不违法,这导致诉讼当事人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二、证据交换时限问题证据交换的时限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如果时限设置不当,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披露或补充证据,进而损害其诉讼权益。三、方式与内容的规范除了时限问题外,证据交换的方式和内容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1.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记录,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分类记录并记载异议的理由。这一规定为证据交换的方式和内容提供了基
    2024-07-25
    14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针对于下述两种情况行政复议是可以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 更多>

    #行政复议调解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制度几时施行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5
      行政复议是几时制定的这个问题的解答如下,其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
    •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1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怎么做行政复议调解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
    • 行政复议如何解调?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6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 的行政复议针对行政调解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1
      调解协议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而达成的,如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复议机关还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以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不能提起行政复议。